一、保障對象
孤兒,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獨立生活的孤兒。
二、保障標準
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標準1200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每人每月1600元。
三、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1. 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履行以下程序:
(1)申請。由孤兒或其監護人向兒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社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①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出具的兒童父母死亡證明;②兒童戶籍證明(身份證、戶口簿);③監護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④兒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⑤申請人填寫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表》;⑥兒童本人或監護人書寫的申請書;⑦兒童本人的一卡通賬號及復印件;⑧監護協議書。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社區管委會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在《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一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3)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批工作。符合條件的,在《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自提出申請之月起,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孤兒監護人發生變化的,應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管委會和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走訪、入戶調查等方式核實了解孤兒有關情況。為保護孤兒隱私,應避免以公示、評議的方式核實了解孤兒情況。
2.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信息、證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政策解讀人:黃珊珊 聯系方式:450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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