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宜陽新區、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局:
現將《宜春市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宜春市民政局 宜春市財政局
2025年1月3日
宜春市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實施細則
為深入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進一步健全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2023年版)》(贛發改社會〔2023〕903號)、《江西省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實施辦法》(贛民規字〔2024〕3號)、《宜春市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宜府辦發〔2023〕30號)、《宜春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2023年版)》(宜民發〔2023〕1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補貼對象
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是指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發放的養老服務補貼和失能護理補貼。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對象為具有宜春市戶籍的低保對象中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
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對象為具有宜春市戶籍、年滿60周歲的低保對象中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且沒有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老年人。特困失能人員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6〕42號)等有關規定領取失能特困人員護理補貼,不重復領取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
二、補貼標準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元,低保對象中沒有享受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失能護理補貼由縣級負責統籌資金發放到位,省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變動情況和財力狀況適當提高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失能護理補貼標準,按程序報上級政府備案后實施。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老年人可同時申領上述兩項補貼。各地已經發放的80周歲以上高齡津貼與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失能護理補貼不沖抵,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按規定疊加申領。依照本實施細則享受的老年人補貼不計入居民家庭收入。
三、補貼方式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失能護理補貼,可采取發放資金至老年人社會保障一卡通賬戶,也可結合實際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為老年人提供生活、護理等服務。縣級民政部門根據審核確定的享受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失能護理補貼花名冊結算服務費用或發放補貼資金。
(一)對于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養老服務(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服務主體,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潔、助醫、助餐、助浴、助行、助急、精神慰藉等服務)的,服務費用由縣級民政部門支付給相應的服務主體。
(二)對于入住養老機構接受機構養老服務的老年人,縣級民政部門可將補貼經費通過金融機構發放至老年人社會保障一卡通賬戶。
(三)對于委托親友鄰里提供服務的,補貼經費由縣級民政部門通過金融機構發放至老年人社會保障一卡通賬戶。
支付給政府采購確定的服務主體的費用,可在年初預撥一定的服務費用,年底據實結算;通過金融機構發放至老年人社會保障一卡通賬戶的費用實行按月發放,特殊情況下可按季度發放。
四、申領程序
(一)經濟困難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由縣級民政部門依據低保對象名單,對當月內滿60周歲的低保對象進行核實認定,對符合條件的,當月起計發補貼,做到“免申即享”。采取發放資金至老年人社會保障一卡通賬戶的,補貼資金通過金融機構及時、足額分發到補貼對象的個人賬戶。
(二)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申領程序:
1.申請。申請人或其委托代辦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宜春市經濟困難老年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核實申請人的低保身份、年齡、是否已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信息,無需本人提供證明材料。
3.評估。縣級民政部門定期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委托具備評估資質和能力的養老服務機構或其他第三方評估機構,依據國家標準《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 42195-2022)實施評估,于1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估結果,并將評估結果反饋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核實情況和能力評估結果,核對無誤后將有關材料一并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4.審批。縣(市、區)民政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當月計發補貼,次月發放到位。對不符合條件的,要以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代理人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告知原因。
五、服務主體
縣級民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規定和程序,確定居家養老上門服務機構,要與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權利義務、服務內容、服務價格、服務質量保障等有關事項。
居家養老上門服務機構為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質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或經營范圍和組織章程中含有養老服務的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支持優先選擇連鎖化品牌化運營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評定等級較高的養老機構可優先考慮。居家養老上門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其經營范圍包含養老服務;養老機構應在民政部門辦理備案登記。二是有固定的經營管理場所,且經營場所能滿足服務項目開展需要。三是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參加社會保險。四是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護理要求、值班制度、收費標準等。五是不得存在消防、食品、衛生、防疫、特種設備等重大安全隱患。無涉嫌非法集資和銷售保健品行為。六是近五年內未被納入社會失信名單、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體信訪事件,機構及其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在經營活動中均沒有相關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
六、規范管理
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失能護理補貼領取對象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遷移的,養老服務補貼根據各地低保對象信息變動,自動更新發放對象及標準;失能護理補貼應按申領補貼程序重新向遷入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并經過評估符合領取條件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及時與遷出地核實情況,遷出地從戶籍遷出的次月起停發補貼資金,遷入地從遷出地停發之月起計發。
失能護理補貼對象檔案一式兩份,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存一份。市民政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將各縣(市、區)老年人補貼基礎信息數據匯總后報省民政廳。
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本年第二季度補貼對象人數和發放標準,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老年人補貼資金預算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
七、監督檢查
各地民政部門要建立定期復核制度和隨機抽查制度,對老年人補貼對象實行應補盡補、應退盡退的動態管理,享受老年人補貼人員退出低保、遷出或死亡后,“兩項補貼”同步停發。要規范發放標識,明確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要加強與救助、殯葬、殘疾人等相關數據比對,推進跨部門數據共享,主動識別發放對象。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老年人補貼發放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體現便民宗旨,做到嚴謹規范,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及時足額發放。要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強化運行監控,嚴格資金使用和發放監管,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受理、調查、處理有關舉報或投訴,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舉報人、投訴人,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對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補貼資金等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八、保障措施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失能護理補貼發放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民政、財政分工協作,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負責建立完整的統計臺賬和檔案,受理、審批、發放老年人補貼;財政部門負責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測算養老服務補貼所需資金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各地民政部門應當在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按照《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國家標準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評估結果作為享受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的依據。評估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鼓勵各地優化老年人補貼申領手續和流程。有條件的縣(市、區)應按照“一網通辦”“一次不跑”或“只跑一次”的要求,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受理、審批老年人補貼,使補貼申領更便捷、業務辦理更高效、信息更新更及時。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地可從實際出發,制定老年人補貼發放具體實施方案。
(轉載自宜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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