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煤炭加工利用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專門從事煤炭清潔生產和煤炭加工利用的全國性專業社會團體,是煤炭行業企、事業單位自愿加入的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協會向會員單位收取會費是協會開展活動的主要經費來源。交納會費是協會每個會員單位應盡的義務。
第二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國資委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參照國內相關社團組織的做法,結合煤炭行業和協會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中國煤炭加工利用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凡協會會員單位均須按本辦法規定,按期足額繳納會費。
第四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章 會費收取標準
第五條 按會員單位的性質及在協會工作中承擔的責任和發揮的作用,實行級差會費收取制度。
(一)團體會員: 5000元/年;
(二)理事單位:10000元/年;
(三)常務理事單位:30000元/年;
(四)副理事長單位:50000元/年。
第六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支機構會費由本協會統一收取,統一開具會費發票,會費收取標準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會費的使用
第七條 會費的使用本著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按照《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主要用于組織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為會員提供服務和保證協會工作正常運行,以及為協會下屬的分會和專業委員會等基層組織開展活動提供的經費。
第四章 會費的管理
第八條 協會會費由協會財務部負責收取和管理,并納入協會財務管理范圍。會員單位將應交會費,通過銀行或郵局匯寄協會財務部。協會收取會費一律使用財政部印(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第九條 協會每年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會費收支情況,接受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并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向民政部報告會費收支情況。
第五章 基本服務項目
第十條 依照《章程》為會員單位提供以下基本服務:
(一)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行業特點,制訂行業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動行業誠信建設,不斷規范企業的市場行為;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積極推進行業結構調整和企業轉型,引導會員通過創新提高行業發展質量;協調企業關系,促進企業公平競爭,努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二)開展調查研究,參與擬訂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法規的相關工作,為政府加強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提出咨詢建議,向政府反映會員訴求和爭取政策支持;
(三)代表行業,組織會員同國內外相關企業、經濟組織開展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事務,協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會刊,建設和管理協會網站,組織出版技術、管理等類的書刊、資料;舉辦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等活動;
(五)依據法律法規應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煤炭加工利用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