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墾場綜治中心工作職責
1、受理各類訴求。收集掌握轄區內社情民意,全面受理群眾矛盾糾紛、信訪訴求、投訴舉報、法律咨詢、心理疏導等各類事項,確保群眾訴求 “有處說、有人管”。
2、整合治理資源。通過常駐辦公、輪班駐守、預約響應等模式,統籌綜治辦、司法站、調解室等多方力量入駐,構建上下貫通、協同聯動、齊抓共管的基層治理工作格局。
3、化解矛盾糾紛。牽頭組織轄區內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聯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及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力量,形成 “多調聯動” 工作合力,高效處置各類矛盾問題。
4、強化指揮調度。依托綜治中心信息平臺,定期召開部門會議,做好統籌協調工作,加強部門業務對接、動態監測,搭建可視化、精準化的指揮調度體系。
5、加強治安防控。協調推進 “一標三實” 基礎信息采集與更新,完善轄區治安防控體系建設,落實實有人口服務管理、重點人群幫扶管控等工作,維護轄區治安穩定。
6、辦理其他事項。完成上級綜治中心和干墾場黨委交辦的其他與基層治理相關的工作任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干墾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以下簡稱 “綜治中心”)人員管理,提升工作效能,保障綜治中心各項工作有序開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干墾場綜治中心全體在編人員、聘用人員及借調人員。
第三條:綜治中心人員管理遵循 “職責清晰、規范高效、獎懲分明、廉潔公正” 的原則,確保人員隊伍穩定、工作運轉順暢。
第二章 行為規范
第四條: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綜治中心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工作安排,恪守職業道德,自覺維護綜治中心形象。
第五條:工作人員需保持儀表端莊、著裝整潔,工作期間佩戴統一工牌,保持通訊設備暢通,確保緊急事務能及時響應處置。
第六條:嚴格遵守考勤紀律,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工;因個人原因需缺勤的,須提前向負責人報備并嚴格履行請銷假手續。
第七條:工作期間嚴禁從事與崗位職責無關的活動(如網絡購物、網絡游戲等),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確保工作時間專注履職。
第八條:接待群眾需主動熱情、耐心細致,嚴格落實《首接責任制》,對群眾訴求全量登記、全程跟蹤,并及時向群眾反饋處理進度與結果。
第九條:與群眾溝通時使用文明用語,認真傾聽群眾意見與訴求,嚴禁態度冷漠、推諉扯皮,嚴禁與群眾發生爭執或沖突。
第十條:保持辦公環境整潔有序,文件資料按類別規范歸檔,涉密材料須嚴格按照保密規定單獨存放、專人管理。
第十一條:嚴格履行保密義務,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及群眾個人隱私的信息嚴禁泄露;使用電子設備處理工作時,須遵守網絡安全管理規范,防范信息泄露風險。
第十二條:公正處理各類矛盾糾紛,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嚴禁接受管理服務對象贈送的禮品、禮金,嚴禁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宴請及其他活動。
第十三條:綜治中心常駐、輪駐人員原則上不得隨意更換,確因工作調整需要更換的,派駐單位須提前向綜治中心相關科室及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更換。
第三章 考核與培訓
第十四條: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培訓內容涵蓋法律法規知識、矛盾糾紛調解技巧、信息化平臺操作、群眾溝通技巧等,提升工作人員綜合履職能力。
第十五條:實行年度綜合評價考核機制,考核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工作績效:重點考核任務完成質量、工作推進時效性及目標任務達成率;(二)群眾滿意度:通過群眾投訴率、回訪反饋意見、滿意度調查等方式綜合評估;(三)業務能力:通過理論考試、實操考核等方式,評估工作人員法律知識掌握程度、矛盾調解技能水平及應急處置能力;(四)紀律作風:結合考勤記錄、日常行為表現、廉潔自律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條例由干墾場綜治中心負責解釋,將根據轄區治理工作實際需要適時修訂完善。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