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時救助申請
(一)條件及含義
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二)申報材料:申請書、身份證、戶口簿、《低保證》《特困供養證》《殘疾證》、疾病診斷等材料。
(三)辦理流程:個人申請——鄉鎮受理——家庭經濟狀況核查——鄉鎮審核——縣局審批。對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可以按緊急程序實施急難型救助,對符合特別救助臨時救助類型及標準:
(四)類型和救助標準:急難型、支出型、特別救助。
急難型:1.因遭遇火災、溺水、雷擊、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
2.因遭遇火災、溺水、雷擊、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3.因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需要應急救助的。
救助標準:城市低保保障標準的2——4倍。
支出型:1.因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其他社會幫扶資金和家庭可動財產后,自負醫療費用支出仍大于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1倍以上的。
2.因家庭子女接受國內中、高等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社會幫扶資金和家庭可動財產后,仍不足以支付自負費用的。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人均增加額大于6倍的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月供養標準,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人員。
4.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難,造成必須自負支出在扣除社會幫扶資金和家庭可動財產后,仍大于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1倍以上的,解困期限視情確定。
救助標準:城市低保保障標準的5——12倍。
特別救助: 對因遭受特別重大困難的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未納入低保的支出型貧困家庭,在扣除家庭可動財產后,仍難以支付重大剛性支出的,給予特別救助。
救助標準:城市低保保障標準的12——4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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