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切實防范化解財政金融風險,促進我縣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財政部關于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江西省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6〕6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奉新縣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監督等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包括政府債務和或有債務。政府債務指各級政府為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需地方政府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或有債務指存量債務中政府負有擔保責任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以及省政府批準鎖定存量后新發生的政府依法擔保債務。
第四條 政府性債務管理應當遵循“適度舉借、講求效益、加強管理、規避風險”的總體要求,堅持“權、責、利”和“借、用、還”相統一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管理協調機制。
(一)縣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是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推進政府債務管理機制建設,審定債務舉借方案,研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實施債務管理考核。
(二)財政部門是地方政府性債務的歸口管理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充實債務管理力量,對本地區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和債務規模限額、預算編制、風險監控、統計分析、信息公開等實行日常管理。
(三)縣發改委負責政府投資計劃管理和項目審批,按照相關規定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
(四) 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金融機構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的融資行為實施監管,制止金融機構違法違規提供融資。發現違法違規融資行為,應及時報告縣政府和上一級金融監管部門。
(五)縣審計局負責實施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監督,促進完善債務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六)債務部門(單位)負責制定本部門(單位)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對舉債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制定舉債項目申報材料;對本單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進行管理。
第三章 債務舉借
第六條 全省政府債務由省政府統一舉借。縣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由省政府代為舉借,通過轉貸方式安排給縣。
第七條 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
第八條 舉借政府債務應當確定償債資金來源,制定債務償還計劃。縣政府舉借債務應充分考慮經濟形勢、財政承受能力、項目效益等因素。
(一)實行債務收支計劃管理。縣級各部門應當充分考慮發展資金需要和自身償還能力,編制年度和中長期債務收支計劃。債務收支計劃分為單位債務收支計劃、部門債務收支計劃和政府債務收支計劃,主要包括債務收支計劃表,舉借債務項目申請書(舉借理由、項目建設投資計劃、可研報告、立項審批、舉借金額、償債來源和計劃、債務用途等),債務單位財務報表及其他說明等相關資料。
(二)縣級各部門負責匯總本系統各單位債務收支計劃,形成本部門債務收支計劃和編制說明,報送縣財政局審核匯總,編制全縣政府債務收支計劃,報縣政府審定。
(三)縣財政局根據全縣債務收支計劃、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省下達債務限額等因素測算并下達債務收支控制數,納入本級預算管理,經縣政府審批后報縣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舉債規模。舉債規模上報省、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省政府批準。
第九條 舉借政府債務采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按照市場化原則發行。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一般債務,通過發行一般債券融資;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專項債務,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全省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由省財政按照財政部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條 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運營。政府對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按約定規則依法承擔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相關責任,不承擔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的償債責任。對運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化解政府性債務騰出舉債空間的地區,在分配債券規模時適當予以傾斜。
第十一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政府及各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以虛假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二條 新增債券資金應依法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優先用于保障公益性項目后續融資,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和國家明確禁止的項目。置換債券資金只能用于償還政府債務本金以及符合規定的庫款歸墊,原則上必須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給債權人,除此以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政府外貸資金按照國家批準的用途以及中外雙方簽署的法律文本執行。
第十三條 政府債務資金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對中央出臺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戶區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債務,應當予以單獨統計、單獨核算、單獨檢查、單獨考核。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政府債務支出預算,及時足額撥付債務資金,加快支出進度。債務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閑置、擠占和挪用,不得改變資金用途。債務單位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政府債務項目財務報告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項目應按照項目管理要求,嚴格執行基本建設和政府采購管理程序,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使用政府外貸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國外貸款機構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縣政府應當強化政府債務資金使用的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債務償還
第十七條 對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項目舉借的一般債務,主要通過一般公共預算資金償還,當赤字不能減少時可采取借新還舊的辦法;對有一定收益、計劃償債來源依靠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的專項債務,通過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當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暫時難以實現時,可先通過借新還舊周轉,收入實現后即予歸還。對甄別后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屬于公益性項目債務的,由縣政府統籌安排包括置換債券資金在內的預算資金償還,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屬于非公益性項目債務的,由舉借債務的部門和單位通過壓減預算支出等措施償還。
第十八條 政府債務償債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償債資金。
(二)經批準使用的地方政府置換債券資金。
(三)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債務項目收益和債務單位事業收入、經營收入、資產出讓收入等。
第十九條 依法妥善處置政府負有擔保責任或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或有債務。
(一)對確需依法代償的或有債務,應將代償部分的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依法對原債務單位及有關責任方保留追索權。
(二)對因預算管理方式變化導致原償債資金性質變化為財政資金、相應確需轉化為政府債務的或有債務,在不突破限額的前提下,報經省政府批準后可轉化為政府債務。
(三)對違法違規擔保的或有債務,由政府、債務人與債權人共同協商,重新修訂合同,明確責任,依法解除擔保關系。縣政府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減少政府債務余額騰出的限額空間,應優先用于解決或有債務代償或轉化問題。
第二十條 對尚未償還的存量債務,縣人民政府將制定償債方案,落實償債資金,明確償債期限,按期化解債務。對未按時償還到期政府債務的,不得新增安排地方政府債券資金。
第二十一條 地方政府債券、政府債務外貸(即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外貸)由縣財政局統一辦理還本付息。債務主體應嚴格按照募集說明書、《轉貸協議》的約定,將還本付息資金上繳財政部門。縣財政應及時向省財政上繳地方政府債券、政府債務外貸還本付息資金,對于不能償還到期的地方政府債券、轉貸債務等,省級財政部門通過上下級往來或財政結算如數扣繳本息和罰息。
第六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債務收支分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債務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收入等;政府債務預算支出包括項目支出、還本支出、付息支出、轉貸支出等。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將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縣財政局負責將全縣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納入預算,實現對債務收支的全過程管理。鄉、鎮、場不得舉借政府債務,其政府存量債務納入縣級預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債務收支預算實行分層編制。按照管理隸屬關系分別核定單位債務收支、部門債務收支和政府債務收支,分層編入單位預算、部門預算和政府預算,報縣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查批準執行,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縣財政局根據省政府核定的債務限額、縣政府確定的舉借規模,及時調整債務收支計劃,并列入縣級預算調整方案,經縣政府審定后報縣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二十六條 縣財政局負責縣級債務預算收入的組織、籌集和債務預算執行。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債務項目遴選、籌劃和債務預算執行。
第二十七條 年度終了,縣財政局應當將政府債務收支編入政府財政決算草案,按照規定程序由縣政府審定后,報縣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八條 或有債務納入預算監管范圍,以預算報表備注或附表方式向縣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對依法應由政府承擔償債責任的或有債務,償債資金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九條 經國務院批準納入政府債務管理的存量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變,不得轉嫁償債責任。
第七章 限額管理
第三十條 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應將其所有政府債務納入限額。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加上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或減去當年調減債務限額,包括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當年形成的債務額度。具體分為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舉債不得突破省政府確定的限額,債務限額主要根據政府債務風險和財力狀況等指標確定。
第三十一條 分級核定政府債務限額和舉債規模。
縣政府在省政府核定限額內合理確定本地區舉債規模,提出本地區當年政府債務舉借和使用計劃,將新增債券資金安排使用方案列入預算調整方案,按規定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報省級政府備案并由省級政府代為舉借。
第三十二條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舉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債務的納入規模限額管理。
第三十三條 需要納入政府債務的在建項目后續融資需求,在確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時統籌考慮,依法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
第八章 風險防控
第三十四條 建立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機制,健全完善防范化解措施,有效控制政府債務風險。
第三十五條 縣政府根據全縣債務總量、債務結構、綜合財力等相關因素,測算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債務逾期率等債務風險指標,評估風險狀況,評估結果作為確定縣政府債務限額的主要依據,定期在全縣進行預警通報。縣財政局負責根據到期償債規模、償債資金來源、資產負債水平等指標評估縣級債務單位風險情況,及時實施風險提示。
第三十六條 防范事業單位和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向政府轉移。事業單位和融資平臺公司債務嚴格限定由自身運營收入償還,不得新增政府債務。建立事業單位和融資平臺公司的償債保障、風險防控機制,舉債規模不得超過自身償債能力。
第三十七條 制定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出現償債危機時須及時上報市政府,按照預案設置啟動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措施和追究相關責任。
第九章 平臺管理
第三十八條 取消融資平臺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分清政府債務和企業債務,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地方政府不得為融資平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不得要求財政部門為其出具任何形式的承諾函、擔保函。推動有經營收益和現金流的融資平臺公司市場化轉型改制,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予以支持。
(一)對承擔商業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的融資平臺公司,與政府脫鉤,完全推向市場,債務轉化為一般企業債務。
(二)對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舉借債務,項目自身收益能夠按時還本付息的,通過項目收入償還;對供水供氣、垃圾處理等可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公益性項目,支持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其債務由項目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舉借和償還,政府不承擔償債責任。
(三)對只承擔政府債務融資職能、基本依靠政府通過土地出讓收入等各類政府資金支持運作的融資平臺公司,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需要,采取資源整合、優化重組等方式促進其轉型發展,確因持續發展能力和效益較差難以繼續經營的,應依法進行處置。處置融資平臺公司過程中,按照權責利相一致要求,妥善處理債權、債務、資產、人員等。
第三十九條 防范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向政府轉移,融資平臺對國家政策允許的在建項目進行后續融資,且舉債規模不得超過自身償債能力;縣政府應按照總量控制、區別對待的原則,支持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的存量融資需求,確保在建項目有序推進。對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中應由財政支持的增量融資需求,在依法合規、規范管理的前提下,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統籌財政資金、發行政府債券等保障在建項目續建和收尾。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性債務統計監控、考核評價、信息公開、考核問責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建立完善政府性債務考核機制。縣政府將政府性債務管理情況納入對縣級各部門、各鎮(街道)的績效考核范圍。
第四十二條 加強政府性債務審計監督,將政府性債務的舉借、管理、使用、償還和風險管控情況納入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審計結果作為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完善政府性債務報告制度,定期向縣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政府債務和或有債務情況。加快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資產負債狀況。
第四十四條 建立政府性債務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定期向社會公開政府債務和或有債務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五條 健全對違法違規舉借和使用政府債務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政府債務不納入預算管理;
(二)超過債務限額舉債;
(三)不按規定方式舉借政府債務;
(四)違法對單位和個人舉借債務提供擔保;
(五)挪用債務資金或改變資金用途;
(六)不公開或提供虛假政府債務信息。
對惡意轉嫁或逃廢債務,強制金融機構提供政府性融資,以及其他違反政府債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罰處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奉新縣以前政府性債務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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