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增強政府公信力執行力,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提升政務公開工作質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預公開制度是指涉及國家、人民群眾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應當將擬定的文件、方案和依據向社會公布,在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后進行調整,再作出決定的制度。
二、預公開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不影響決策的原則。
三、預公開制度堅持“誰起草,誰預公開”原則,由縣鄉人民政府及各行政執法單位負責執行。
四、應實施預公開制度的事項包括:
(一)涉及我縣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戰略規劃的;
(二)涉及規范性文件出臺的;
(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的;
(四)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群眾普遍關心的社會保障、創業就業、人事人才、勞動關系等重大事項決策的;
(五)涉及行政許可、審核、備案等行政職能變動的;
(六)涉及重大突發事件和重要行政執法行為的處理和執行的;
(七)涉及重大專項經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的;
(八)涉及人員招聘、錄用和領導干部調整、變化情況的;
(九)其他應當實施預公開制度的事項。
五、預公開采取的方式包括:
(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微博、微信公眾號以及聽證座談、調查研究、咨詢協商、媒體溝通等方式向社會及公眾預公開;
(二)通過設立固定的信息公開欄向社會及公眾預公開;
(三)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及公眾預公開;
(四)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及公眾預公開;
(五)其他便于社會及公眾知曉的形式。
六、預公開時間自作出預公開決定向社會發布之日起,不超過7個工作日。
七、預公開內容在發布之前必須進行保密性審查,凡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不允許公開。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我縣各級人民政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八、凡應實施預公開制度但未實施的事項,該事項不具有行政效力。
九、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預公開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預公開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違反本制度有關規定、不履行預公開義務或公開不應當公開事項,并造成嚴重影響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十、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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