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鎮牛蛙養殖數量不斷增加,導致耕地“非糧化”現象日益突出,養殖所產生的污水、病死蛙體及其他污染物未經有效治理直接排放,嚴重污染水和土壤及周邊生態環境,亂象頻發。為加強我鎮水和土壤環境綜合治理,提升人民群眾生活環境質量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任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鎮政府統一領導、多方聯合行動”的工作方針,牛蛙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對象為全鎮所有未經依法批準許可、占用破壞耕地、污染治理設施不全、養殖污水排放未達標的牛蛙養殖場(戶),確保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退養、拆除清理養殖設施、關閉所有養殖排污口、對占用耕地進行復耕。對于在漁場或者水產養殖地養殖牛蛙的經營者,要求做好尾水處理設施,報縣農業農村局備案,并經過縣生態環境局檢測達標后方可養殖。通過牛蛙養殖污染專項整治,有效遏制水環境污染影響,切實改善我鎮流域水環境質量。
二、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2023年9月25日至10月7日)
制定本轄區內專項清理行動工作方案,將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召開牛蛙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動員會議,通過會議、宣傳車等形式在轄區范圍內廣泛宣傳。
(二)調查摸底階段(2023年10月8日至10月20日)
組織力量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牛蛙養殖情況進行拉網式調查摸底、登記造冊、建立檔案。
(三)整治告知階段(2023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
制定具體牛蛙養殖污染專項整治措施,逐戶下發牛蛙養殖污染專項整治通告,明確告知各養殖場(戶)牛蛙養殖污染專項整治的有關要求和時間節點,各違規養殖場(戶)簽訂自愿退出牛蛙養殖承諾書。
(四)集中整治階段(202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11月1日起組織力量應對轄區內的違規牛蛙養殖場(戶)進行整治、拆除、清理到位,并按照農田“非糧化、非農化”要求進行農田復耕工作,定期做好巡查。整治要求:全部拆除設施并清理干凈拆除后垃圾、雜物等;切斷養殖水源和拆除可能繼續養殖的配套設施,關閉所有養殖排污口。
(五)執法整治階段(2023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鎮行政綜合執法大隊開展聯合執法,對未按時間節點及要求整治的違規牛蛙養殖場(戶),一律強制拆除關閉,并依法依規追究其相關責任,構建牛蛙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聯動的監管長效機制。
(六)鞏固提高階段(2023年12月21日以后)
加大對非法違規牛蛙養殖場(戶)的有效監管,發現苗頭,立即制止。在12月31日前向鎮牛蛙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報告牛蛙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為確保牛蛙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的 順利開展,成立牛蛙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龔強杰 黨委副書記
副組長:胡江濤 人大副主席
張 藝 行政綜合執法大隊長
成 員:況芳程 農業農村辦
余增瓏 土地所
洪英球 行政綜合執法大隊
徐友明 行政綜合執法大隊
廖志成 行政綜合執法大隊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鎮農業農村辦,由胡江濤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鎮政府為牛蛙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轄區內牛蛙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要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掛帥,分管領導及包村領導干部要抓好具體工作落實,做到目標明確、機構健全、責任到位、措施落實、倒排工期,確保按時保質全面完成非法違規養殖場(戶)的關停清理目標,確保我鎮在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牛蛙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
(二)加強宣傳教育。
要把宣傳與監管檢查有機結合起來,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各養殖場(戶)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積極宣傳牛蛙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的意義、措施、進展和成效;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切實提高群眾的參與度、支持度和認可度,共同參與到牛蛙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的行動中來。
(三)落實主體責任。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必須在規定的時間節點內將轄區內的非法違規牛蛙養殖場清理拆除關閉。加強督查問責,對在工作中摸排不力、故意漏報、瞞報數據、不配合、不作為、黨員干部參與其中入股、工作緩慢造成未整治到位的相關單位和責任人,按程序移交鎮紀委予以問責。要堅持依法依規原則,嚴厲打擊牛蛙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對無理取鬧、聚眾鬧事、以暴力手段抗拒牛蛙養殖污染專項整治、拆除、阻撓工作等妨礙公務行為和發生污染事件的牛蛙養殖場(戶),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暢通舉報投訴渠道,積極推進聯合執法和綜合執法。公開舉報電話:0795-718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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