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濕地保護,規范濕地占用管理,根據《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濕地占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林業局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濕地占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濕地資源保護,規范濕地占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江西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城市規劃區濕地保護的決議》和《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令第32號公布、第48號修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及各類建設項目占用濕地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要濕地,是指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省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濕地,是指位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濕地。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外一般濕地,是指位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外,且不屬于重要濕地的濕地。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占用的管理,嚴格控制濕地轉為其他用途。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確需占用濕地的,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修復,確保濕地保有量不減少。
第五條占用重要濕地和城市規劃區濕地的審核,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占用重要濕地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二)占用城市規劃區濕地的,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第六條占用城市規劃區外一般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向濕地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書面征求意見。
第七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及各類建設項目占用濕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取得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各類建設項目,應當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二)不會對濕地周邊的生態環境以及野生動物生存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符合濕地保護、自然保護地管理、生態保護紅線管控、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防控等有關規定和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占用重要濕地或者城市規劃區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向濕地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濕地占用申請表》;
(二)用地單位的法人證明;
(三)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者核準批復或者備案確認文件,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項目應當出具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四)用地單位出具的濕地占用可行性報告,報告中應包含濕地生態影響評價和濕地保有量管控措施等內容;
(五)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的濕地空間矢量數據。
占用城市規劃區外一般濕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濕地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九條濕地占用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濕地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查驗,并填寫《濕地占用現場查驗表》。
第十條占用重要濕地的,濕地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現場查驗結束后,將濕地占用申請材料連同《濕地占用現場查驗表》報送至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占用重要濕地和城區濕地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具有審核權限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單位核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規定的,具有審核權限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單位核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中告知不予許可的理由。
占用城市規劃區外一般濕地的,濕地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用地單位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濕地占用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為兩年,用地單位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內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需要延續濕地占用行政許可的,用地單位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林業主管部門收到用地單位提交的書面延期申請后,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三條用地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用途、臨時占用期限等使用濕地,不得擅自變更位置、擴大使用面積、改變用途或者延長臨時占用期限;確需變更位置、擴大使用面積、改變用途或者延長臨時占用期限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臨時占用期滿,用地單位應當恢復濕地的自然特征和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取得濕地占用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后,用地單位應當全面落實濕地占用可行性報告中提出的濕地保有量管控措施。
第十五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濕地的建設項目,依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可以先行使用濕地。
用地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補辦濕地占用審核手續。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濕地占用審核檔案。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一月最后1個工作日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濕地占用審核情況匯總報告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濕地占用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用地單位存在下列情形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同時對其采取信用懲戒措施:
(一)未經批準占用重要濕地和城市規劃區濕地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或采用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的;
(三)不按批準內容占用濕地,擅自變更位置、擴大占用面積、改變用途或延長臨時占用期限的;
(四)未全面落實濕地占用可行性報告中提出的濕地保有量管控措施的。
第十九條《濕地占用申請表》《濕地占用現場查驗表》式樣,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12月31日發布的《江西省占用、征收重要濕地審核管理辦法》(贛林護發〔2014〕23號)同時廢止。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