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轄區內農民建房管理工作,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保護耕地,實現土地節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西省農業農村廳、江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贛農字〔2020〕25號)《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宜辦發電〔2020〕31號)及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現將我管委會規范農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農民建房基本原則
農民新建住房實行“一戶一宅”制度,建新房必須拆除舊房,不拆舊就拆新(經核定的不可移動和歷史建筑除外),鼓勵在原址按規劃要求拆舊建新。異地新建住房先拆后建的,優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建房戶須與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建新拆舊承諾書》并要求建房戶承諾在新建住房竣工后六個月內自行拆除原有的老舊房,否則按時間征收宅基地有償使用費。
規劃農民建房要最大限度的利用村莊老宅基地和閑置空地建房,新建住房確需要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戶宅基地面積控制不得超過120平方米。不論新建、擴建和拆建住宅,均不得超過規定的宅基地限制標準,建筑面積不超過350平方米。
二、規范農民建房審批程序
一是農戶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二是村組審查。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會同村民理事會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小組將相關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三是鄉鎮審批。鄉鎮政府要探索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由鄉鎮政府對農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出具《農村宅基地批準書》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鄉鎮政府或授權的牽頭部門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鄉鎮政府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農戶建房完工后,由鄉鎮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四是縣級頒證。通過驗收的農戶,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三、違法違規建房處理標準
(一)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集體土地建房的(含批東建西),不符合規劃的一律拆除,并處理建設工程造價10%的有償使用費。符合規劃但未經規劃審批的,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后,再按正常程序補辦規劃審批手續,并處理建設工程造價10%的有償使用費。占用基本農田的限期拆除復耕,可以并處理建設工程造價10%的有償使用費。
(二)未按用地審批內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擴大用地范圍的(包含少批多建),超出審批占地面積的部分按照950元/平方米有償使用費,超出建筑面積部分處建設工程造價的10%以下的有償使用費。超出占地面積部分占用基本農田的限期拆除復耕,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有償使用費。
(三)違反審批要求超層建設的,不論總建筑面積是否超標,超層部分面積均處950元/平方米的有償使用費,視情況嚴重程度決定是否拆除。
(四)、上述面積以超出占地為準,建設工程造價按實際超出建筑面積計算,計算標準為框架結構91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72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490元/平方米,其它簡易結構300元/平方米。
(五)、違法用地、違章建筑當事人主動接受處罰、按時繳交有償使用費的,有償使用費標準按規定標準的90%處理。
四、宅基地有償使用
為進一步強化土地公有性質,體現宅基地的公平使用,逐步解決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標準占用,閑置浪費等問題,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促使宅基地有序退出。
(一)收取范圍和標準
1、“一戶一宅”超過標準面積的。
2、“一戶多宅”的多宅部分,其中涉及“多戶一宅”的在其他戶都有退出意愿的情況下,不愿退出的須交納整棟宅基地的有償使用費。
3、根據其超起征面積按照每年24元/㎡
(二)收取方式
按時間段交納,分5年期交納,10年期交納,20年期交納,5年期一次性交納的優惠10%,10年期交納一次性交納的優惠15%,20年期交納一次性交納的優惠20%,。逾期不交納的,每日加收1‰的滯納金,中途退出宅基地的,按未使用年限退回有償使用費。
五、宅基地退出
(一)無償退出
“一戶多宅”不符合規劃的多宅部分,戶外的廁所、閑置廢棄的畜禽舍、倒塌的住房、影響村內道路及公共設施建設的等建筑物或構筑物必須拆除,將宅基地退還集體。
(二)有償退出補償標準
1、房屋按照占地面積100―300元/㎡補償,周邊空閑土地按照50―150元/㎡補償,具體補償根據區域、經營性、公益性、房屋性質等認定。
2、廚房和廁所等輔助用房、畜禽舍、柴火間等按照占地面積10—30元/㎡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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