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即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1.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統籌推進行政執法公示與政務公開、權責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要求,明確公示內容的采集、傳遞、審核、發布職責,規范信息公示內容的標準和格式。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依法確需公開的,要作適當處理后公開。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要及時予以更正。
2.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1.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并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要使用統一的行政執法文書格式文本,確保執法文書完整準確。要把行政執法文書作為全過程記錄的基本形式,對受理申請、現場執法檢查、案源登記、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核、聽取陳述申辯、聽證、案件決定、送達、執行等執法各個環節進行文字記錄。
3.對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三、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要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要明確具體負責本單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工作機構,確保法制審核工作有機構承擔、有專人負責。原則上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人員不少于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
(1)下列行政處罰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責令停產停業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對公民處以3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萬元以上的罰款或者沒收相當于該數額違法所得的。
(2)下列行政許可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準予從事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的;準予從事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市場準入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不予行政許可變更、不予行政許可延續、撤銷或者注銷行政許可的。
(3)下列行政強制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涉案場所、設施的;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涉案財物的;凍結、劃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存款、匯款的;強制拆除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4)下列行政征收征用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對集體所有土地或者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征用的;行政征收對象涉及人數較多或者對征收補償方案分歧較大的;其他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國務院部門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需要,在上述審核范圍的基礎上增加本機關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的種類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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