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區)委會:
為扎實做好社會救助對象動態管理工作,落實省、市、縣關于弱勢群體補貼發放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整改要求,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工作機制,扎實做好社會救助對象動態管理工作,努力構建對象精準、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工作格局。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縣特困人員動態管理工作的通知》(奉民字〔2024〕66號)、《關于進一步完善高齡津貼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奉民字〔2024〕67號)等文件要求,經研究,結合我鎮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動態管理范圍
本通知所指社會救助動態管理對象主要是: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供養對象、高齡津貼對象、重度殘疾護理補貼和困難殘疾生活補貼對象、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對象、精簡退職及社救對象、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二、動態管理要求
各村(社區)按照屬地原則,結合實際,采取定期、不定期核查方式對新申請以及正在享受救助對象進行動態管理。
(一)定期核查
1、城鄉低保對象核查
各村(社區)應當根據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家庭財產狀況等情況對低保家庭實行動態管理。一是定期復核。各村(社區)對本轄區內低保家庭情況每半年復核一次,組織不少于3人的調查小組對在冊的社會救助對象進行入戶走訪,廣泛宣傳有關法規政策,仔細查看家庭實際生活狀況,詳細了解家庭成員健康、就業、經濟收入以及子女就學等情況,對家庭生活好轉的對象及時進行取消低保的清理,并做好被取消對象的思想和維穩工作。二是調查核實。各村(社區)定期對在冊低保家庭的經濟變化狀況、預警信息進行摸排及調查核實,動態掌握在校生的就讀情況,重病人員病情變化等信息。三是對在冊低保家庭每年因病,因子女上學,因其他困難家庭都需要提供佐證材料。四是對在冊低保家庭人員變化情況及時納入系統核查,五是公示制度。各村(社區)定期對在冊低保家庭成員進行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護低保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獲得低保待遇無關的信息。
2、特困供養對象核查
各村(社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特困供養對象核查工作。核查的重點包括:申請人是否健在、家庭狀況是否發生變化、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綜合評估情況。
3、高齡津貼核查
各村(社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高齡津貼老人入戶核查工作。核查的重點包括:申請人提交的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申請人是否健在;申請人戶籍是否遷出轄區;高齡津貼款是否及時、足額發放;是否存在漏報、瞞報、重報現象。
4、殘疾人兩項補貼核查
各村(社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在享人員信息核查工作。按照“信息比對、審查資料、鄰里走訪、入戶調查”等方法進行核查。核查的重點包括:殘疾人是否健在;戶籍是否外遷;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是否已經退出最低生活保障;殘疾等級是否有變更;是否存在以假殘疾證騙取補貼;在冊對象是否享受特困待遇、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是否享受失能老人待遇;是否做到“應享未享,應退未退”;是否存在漏報、瞞報、重報現象等。
5、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保障資金核查
各村(社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保障資金核查工作。核查的重點包括:申請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虛報、冒領;是否做到“應保盡保,應退未退”,是否存在瞞報、漏報;申請人是否已超過18周歲,超過18周歲的是否在讀,是否已提供在讀證明;生活保障資金是否用于申請人本人生活開支等。
6、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對象、精簡退職及社救對象核查
各村(社區)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對象、精簡退職及社救對象入戶核查工作。核查的重點包括:申請人是否健在;申請人戶籍是否遷出轄區;補貼款是否及時、足額發放;是否做到“應享未享,應退未退”;是否存在漏報、瞞報、重報現象。
(二)定期報告
村(社區)對所管轄區域內的死亡人員實行日報告、月報表制度。一是社會救助對象死亡后一天內在工作群上報死亡人員的相關信息;二是每月25日前向鎮民政部門報送《宋埠鎮社會救助對象死亡月報表》紙質件,紙質件需村(社區)負責人簽字,蓋村(居)民委員會公章,三是各類社會救助對象核實結果在核實期結束后兩天內以自查報告的形式報送到鎮民政部門。
三、停止享受民政救助或保障資金的其他情形
(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發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
2、因家庭經濟狀況好轉,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低保規定的。
3、申請低保之前一年內或者納入低保期間,存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高消費行為,且無法說明正當理由。
4、拒絕配合對其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查。
5、采取虛報、隱瞞、偽造、轉移財產等手段騙取低保。
6、正在服刑(不含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社區矯正人員)。
7、被民政部門認定為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孤兒,并獲得相應救助。
8、主動提交退出聲明。
9、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從次月起停發特困供養金:
1、有子女且子女有贍養能力的特困對象(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
2、具備或者恢復勞動能力。
3、戶口遷出或已死亡的。
4、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5、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
6、法定義務人重新具備履行義務能力或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7、其他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應及時辦理高齡津貼注銷手續,從次月起停止享受高齡津貼:
1、死亡。
2、音訊全無超過6個月。
3、戶籍遷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一項或兩項殘疾補貼資格:
1、殘疾人死亡的。
2、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已經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
3、領取了因工傷致殘享受工傷待遇等補貼的。
4、其他不符合領取殘疾補貼條件的情形。
四、監督問責
村(社區)經辦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涉及違法違紀問題,移交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處理。
1.村(社區)不如實開展核查,不按要求上報核查情況,出現“人情保”、“關系保”、“死亡保”等問題的。
2.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申請,村(社區)在初審中以各種理由不予辦理,未做到“應享盡享”的。
3.明知不符合救助條件或被救助對象已經死亡不及時上報并且仍發放救助金,未做到“應退未退”的。
4.以各種名義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幫助他人非法獲得各種救助待遇,或者利用職務便利,截留、侵吞、挪用、擠占、私分以及貪污救助資金,干擾破壞國家救助政策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確保質量。社會救助規范化是一項民生工程,也是確保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有效措施。各村(社區)要高度重視,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確保本村(社區)社會救助規范化工作扎實有效推進。
(二)嚴明紀律,壓實責任。各村(社區)負責收集完善所管轄區域的救助申請、受理入戶、群眾評議、公示等過程的組織和資料,嚴格履行低保申請、特困供養、高齡津貼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救助的初審制度;對增發、減發或停發等日常動態管理的核查、監督、統計報告;鎮民政部門負責做好社會救助對象動態管理業務指導、材料歸檔,及時做好各類補助資金調整、停發等事項;鎮紀檢監察部門依法對社會救助工作實行監督,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健全機制,規范到位。由于社會救助的動態性,村(社區)需建立長效機制,嚴格按照社會救助制度,規范工作程序,有序開展低保、特困等動態化管理,及時規范社會救助工作,確保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不受侵犯,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確保困難群眾幸福指數得到新提升,促進社會公平穩定。
宋埠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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