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科規字〔2024〕8號
各有關單位:
為科學全面評價江西省重點實驗室的創新性、成長性與貢獻度,做好省重點實驗室積分制績效評價管理工作,現將《江西省重點實驗室積分制績效評價工作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科學技術廳
2024年11月26日
江西省重點實驗室積分制績效評價工作指引(試行)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江西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省重點實驗室”)日常化管理,根據《科技興贛六大行動實施方案(2023-2025年)》和《江西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探索實施新的省重點實驗室積分制績效評價方法。為科學全面評價省重點實驗室的創新性、成長性與貢獻度,做好省重點實驗室積分制績效評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工作指引所指省重點實驗室是指優化重組后獲批建設的省重點實驗室,包括合作共建的省重點實驗室的共建方。
第二條 積分制績效評價工作采取科學全面的指標設置,選取相對成熟、數據可得、佐證清晰的客觀性指標開展評價。
第二章 指標及權重
第三條 建立突出省重點實驗室創新能力、成果轉化能力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共涵蓋6類一級指標、12個二級指標(見附件1)。
第四條 第一類指標是研究水平與貢獻,側重于衡量省重點實驗室的科學研究能力和對學科領域的貢獻度;第二類指標是成果轉化與產業化貢獻,側重于衡量省重點實驗室將科研成果轉化為實際應用的能力及其經濟社會效益,具體包括了成果轉化(非醫療衛生類)、成果轉化(醫療衛生類)2個可選指標;第三類指標是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側重于衡量省重點實驗室人才團隊的結構合理性、整體實力及培養機制的有效性;第四類指標是對外開放與學術交流,側重于衡量省重點實驗室的國際視野、合作與交流能力;第五類指標是環境建設與運行管理,側重于衡量省重點實驗室的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第六類指標是導向性指標,側重于衡量省重點實驗室在特定領域或方向上的頂尖實力和影響力。
第五條 在指標權重設置上,以突出對省重點實驗室的創新能力評價為核心,以引導實驗室科研成果支撐經濟社會發展為導向,確定了具體指標權重賦值。
第六條 積分制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及權重設置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持續優化。
第三章 評價工作程序
第七條 省重點實驗室在規定時間內,登錄“江西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填寫自然年所取得的業績成果,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提交依托單位、主管部門、省科技廳依次審核。通過審核的業績,依據積分制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計入省重點實驗室的積分制績效總分。
第八條 省重點實驗室積分制績效總分實行“三年遞減、六年清零”的動態滾動更新管理機制。除人才指標外,其他業績取得當年和次年,其計分權重為100%,取得第三年遞減為75%,取得第四年遞減為50%,取得第五年遞減為25%,取得第六年及以后不計分。
第九條 人才指標根據實際人員調整情況,每年重新核算相關得分。對于實驗室主任變更以及其他人員調整等未及時報告的,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扣分。
第十條 省重點實驗室積分制績效總分采取兩種方式,即以實驗室個體為對象(牽頭方、共建方分別單獨計算)計分和以實驗室整體(牽頭方、共建方合并為整體)為對象計分。其中,在以實驗室整體為對象計分中,省重點實驗室涉及2方共建的,牽頭方和共建方分別按所取得積分60%、40%的比例合并計算;涉及3方共建的,按40%、30%、30%的比例合并計算。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指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