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科學技術局 宜春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宜春市“揭榜掛帥”重大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科技局、財政局,宜春經開區科技分局、財政局,宜陽新區、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局:
現將《宜春市“揭榜掛帥”重大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春市科技局 宜春市財政局
2023年4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宜春市“揭榜掛帥”重大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創新科技項目組織模式,充分利用省內外優勢創新資源,突破制約我市重點產業發展的“卡脖子”技術難題,加快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根據《宜春市關于促進科技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宜府辦發〔2022〕3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揭榜掛帥”重大科技項目,是指聚焦我市主導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地方特色產業的“卡脖子”技術和產業急需關鍵技術難題,面向國內外發榜,組織社會力量揭榜攻關的重大科技項目。
第三條 “揭榜掛帥”重大科技項目突出目標導向,堅持集中力量辦大事原則,每項資助金額不高于200萬元,每年支持數量不超過6項,實施周期不超過3年。
第二章 組織分工
第四條 “揭榜掛帥”重大科技項目管理中的責任主體:(一)宜春市科技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各業務科室按照項目類別履行管理責任。(二)宜春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三)主管部門,指“揭榜掛帥”重大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技術需求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以及市直有關單位等。(四)發榜方,指宜春市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等技術需求單位。(五)揭榜方,指國內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型企業等科研單位。
第五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主要職責:市科技局負責征集、論證、發布重大技術需求,統籌組織項目的揭榜、簽約、申請、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審核、資金撥付、績效監管等工作。
第六條 主管部門主要職責:組織本地區技術需求的征集、推薦和項目的申請、推薦,協助市科技局開展項目的過程管理、驗收等工作;對本地區項目單位進行指導和監督,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并做好跟蹤服務;負責相關材料的審核把關和組織上報,結合工作實際對項目立項、過程管理和驗收等提出合理建議。
第七條 發榜方和揭榜方主要職責:恪守科研誠信,強化責任意識,按照合作協議和項目任務書要求,認真組織項目申請、實施、過程管理、驗收工作,合理合規使用政府補助資金;加強項目實施支撐服務條件建設,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的研究開發條件;客觀、真實、正確、完整填報項目申請、報表、總結、驗收、報告等相關材料;自覺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客觀、及時向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門反映項目立項、過程管理、驗收中的問題。
第三章 揭榜立項
第八條 項目立項程序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論證、張榜發布、揭榜申請、揭榜論證、揭榜公示、研究審定、立項下達、合同簽訂等環節。
(一)需求征集。市科技局制定年度“揭榜掛帥”項目技術需求征集方向,開展技術需求征集。
(二)需求論證。市科技局組織行業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技術需求進行論證,必要時可以對技術需求進行現場研判,遴選出影響力大、帶動性強、應用面廣的“卡脖子”關鍵核心技術需求。
(三)張榜發布。經審議等程序產生技術需求的榜單,通過市科技局官網等媒體向社會發榜公布。
(四)揭榜申請。符合條件的揭榜方,經與發榜方對接、協商,達成正式或初步合作后,提出揭榜申請。揭榜方式實行“賽馬制”,揭榜方可以是一個或多個。
(五)揭榜論證。市科技局組織行業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對揭榜方資質條件、揭榜方案等進行審查、論證,必要時可以對發榜方和揭榜方進行實地考察,形成項目論證結論。
(六)揭榜公示。市科技局根據項目論證結論和資金情況,提出擬中榜名單,在媒體上向社會進行公示。如有異議,按相關規定處理。
(七)研究審定。市科技局綜合專家論證、公示結果、年度專項資金安排情況,經局黨組會議審議后,商市財政局形成擬立項項目及資金安排方案,并上報市政府審定。
(八)立項下達。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市科技局下達項目立項通知,市財政局下達項目資金文件。
(九)合同簽訂。立項下達后,市科技局與主管部門、揭榜方、發榜方簽訂項目任務書,約定需解決的主要技術難題、核心技術指標、時限要求、財政支持資金等。
第九條 發榜方條件
(一)發榜方為宜春市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等技術需求單位,技術需求企業上年研發投入應不低于500萬元。
(二)須承諾并有能力保障項目科研投入,且能夠提供項目研發實施的支持和配套條件。
(三)應具備良好的社會信用,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重大違法行為。
第十條 揭榜方條件
(一)揭榜方為國內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型企業等科研單位。揭榜方不得與發榜方存在隸屬關系、股權關系、關聯交易等。
(二)揭榜方應具有較強的研發團隊、科研條件和自主研發能力,在相關領域具有良好科研業績、具備較強的國內、國際影響力,有能力完成張榜任務。
(三)揭榜方能對項目技術需求提出攻克關鍵核心技術的可行方案,掌握自主知識產權。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會誠信,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和重大違法行為。
(五)鼓勵揭榜方開展產學研合作、組團揭榜攻關。
第四章 過程管理
第十一條 加強項目監督管理,依據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中期目標,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采取單位自評和現場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開展中期評估或檢查。
第十二條 揭榜方已按項目合同內容開展技術攻關工作,但因科研實驗失敗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項目任務無法按期按質完成的,委托第三方出具審計報告并經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后終止項目,不再收回已撥付的財政資金。
第十三條 因發榜方或揭榜方主觀原因造成項目終止的,市科技局組織技術、財務、法律等專家進行審查論證,形成論證結論,明確相關責任,全額或部分收回已撥付的財政資金,將相關責任主體納入科研失信檔案,實施誠信聯合懲戒。
第十四條 揭榜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單位名稱變更、項目牽頭負責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調整、重大資金預算調整等原因可能影響項目實施時,應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
第十五條 各相關單位應積極轉化、推廣項目形成的先進技術和產品,應優先在技術需求單位轉化。項目形成的技術成果在宜就地轉化并簽訂了技術合同的,按照市技術合同相關獎勵政策予以支持。
第五章 驗收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執行期滿后1個月內,發榜方和揭榜方須提出驗收申請,提前完成揭榜任務的可以申請提前驗收。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由市科技局組織發榜方、揭榜方和相關專家召開現場驗收會。
第十八條 項目任務書是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根據任務書各項任務的完成情況,驗收結論分為通過和不通過。
(一)按照任務書要求完成主要任務及核心指標,且資金使用合理的驗收通過。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驗收不通過:
1.完成任務書未達到80%;
2.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3.研究和開發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
4.資金使用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5.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研發團隊主要人員發生科研誠信、影響親清新型政商關系構建、不當言論引發輿情造成不良影響等問題的。
第十九條 項目驗收通過的,按相關程序撥付剩余支持資金;驗收不通過的,終止項目實施,不予撥付剩余支持資金。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揭榜方所需經費由發榜方負責撥付,支付金額參照且不低于省里的相關規定。市財政按單個項目研發投入的20%給予支持,單項最高200萬元,補助對象為發榜方。財政資金分兩次撥付發榜方,項目立項時首次撥付50%,其余資金按驗收評價結果“合格”“良好”“優秀”等次分別撥付余款的80%、100%、120%。
第二十一條 財政資助經費采用“包干制”管理,經費科目之間不設比例限制,均可調劑使用。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撥款的資金嚴格按照《宜春市科技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宜財教發〔202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它來源的資金,按照“誰出資,誰監管”的原則和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完成,對項目和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預算調劑、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對發現的弄虛作假或套取財政資金的行為,會同紀檢監察等部門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