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場、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奉新縣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4年1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奉新縣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2〕56號)、《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落實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的通知》(贛人社字〔2016〕260號)、《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春市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宜府辦發〔2017〕32號)、《宜春市醫療保障局 宜春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部分政策的通知》(宜醫保字〔2019〕62號)、《宜春市醫療保障局 宜春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的通知》(宜醫保字〔2021〕1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原則
(一)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應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大病保險,方可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
(二)公務員醫療補助水平應與我縣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并與財政管理體制相銜接;
(三)公務員醫療補助應重點補助公務員患大病、重病、特殊慢性病個人負擔的費用;
(四)保證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合理使用,厲行節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的范圍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的通知》(中發〔2006〕9號)規定的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包括下列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1.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
2.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
3.各行政機關
4.縣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機關
5.縣審判機關
6.縣檢察機關
7.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
8.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第四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籌資標準和來源
根據全縣經濟發展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確定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籌資標準為享受醫療補助人員年度工資總額的3%,由各級財政列入當年預算(在保證工資及基礎績效發放的前提下進行資金安排)。退休人員的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不再列入財政預算,從在職人員的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中列支。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籌資標準的調整,由縣醫療保障局會同縣財政局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
(一)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50%(年度工資總額的1.5%)劃入享受醫療補助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用于支付其個人門診就醫購藥費用支出及抵扣進入醫保統籌后政策范圍內醫療費自付部分;
(二)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50%(年度工資總額的1.5%)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統籌資金。對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的符合《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規定的醫療費,除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城鎮職工大病保險政策報銷外的個人負擔部分,再按以下標準從公務員醫療補助統籌資金中給予補助:
1.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以下(10萬元)個人自付部分補助60%;
2.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以上至大病保險封頂線以下(10萬元—50萬元)個人自付部分補助80%。
(三)大病救助。對年度內通過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城鎮職工大病保險渠道補償后,個人負擔醫療費仍超出2萬元(限醫保定點機構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不含診所及未經醫保經辦機構批準的外購藥品費)以上的,超出部分可通過個人申請、單位證明,經醫保經辦機構核查屬實,由公務員醫療補助統籌資金給予60%大病救助,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六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一)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納入縣級財政專戶管理,并在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公務員醫療補助收入戶和支出戶,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單獨建帳,單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醫療補助經費當年有結余的,可結轉下年使用;
(二)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縣公務員醫療補助報銷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審核制度;
(三)縣醫療保障局負責對醫保經辦機構的考核與監督;
(四)縣財政局負責本縣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財政專戶管理和會計核算,監督檢查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分配和使用;
(五)縣稅務局負責做好公務員補助繳費征收工作;
(六)縣審計局負責對本縣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使用的審計。
第七條 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可參照《奉新縣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試行)》實行醫療補助,所需資金按原資金渠道籌措。
第八條 駐奉省、市屬公務員單位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實行醫療補助,其醫療補助資金按原資金渠道籌措,并按照本縣公務員醫療補助籌資標準,在規定時間內繳入縣醫保經辦機構公務員醫療補助收入戶。
第九條 為保障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的正常開展,縣醫保經辦機構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此項工作,所需工作經費按照籌措醫療補助資金的0.5%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本辦法由縣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2024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