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府辦發〔2022〕1號
奉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奉新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奉新縣(水欄關水庫)集中式飲用水源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場、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奉新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奉新縣(水欄關水庫)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第4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1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奉新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錄
1 總則 4
1.1 編制目的 4
1.2 編制依據 4
1.3 適用范圍 5
1.4 工作原則 5
1.5 事件分級 5
2 組織指揮體系 9
2.1 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9
2.2 縣指揮部辦公室 9
2.3 現場指揮機構 10
3 應急準備 10
3.1 預案體系 10
3.2 風險控制 10
3.3 應急隊伍 11
3.4 物資裝備 11
3.5 科技支撐 11
3.6 聯動機制 11
4 監測預警 12
4.1 監測 12
4.2 預警 12
5 信息報告 13
5.1 信息報告 13
5.2 信息通報 14
6 應急響應 14
6.1 響應分級 14
6.2 應急響應 15
6.3 響應終止 19
7 后期工作 19
7.1 損害評估 19
7.2 事件調查 19
7.3 善后處置 19
7.4 總結報告 19
8 附則 20
8.1 預案管理 20
8.2 預案解釋 20
8.3 預案實施時間 20
9 附件 20
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和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2014 年 4 月 24 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26 號),2007 年 8 月 30 日;
(3)《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務院,2006 年);
(4)《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23〕101 號);
(5)《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 17 號);
(6)《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2015年3月1日);
(7)《江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21 年 7 月);
(8)《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2013年9月1日;
(9)《宜春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1 年 3 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江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宜春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我縣境內或發生在縣外對我縣有較大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輻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及規定執行。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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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級 |
事故危害程度及影響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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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重大(Ⅰ級) |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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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Ⅱ級) |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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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大(Ⅲ級) |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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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Ⅳ級) |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
縣政府設立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較大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組織開展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并按照省、市指揮部要求,做好相關應對工作。
總指揮: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縣生態環境局局長。
成員:縣住建局、縣生態環境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科技局、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委宣傳部、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交通局、縣城管局、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縣氣象局、奉新縣消防救援大隊、各鄉鎮(場、管委會)等單位負責同志。
縣政府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對縣指揮部領導和成員進行調整。縣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縣指揮部統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縣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調查評估等工作組。
縣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主要職責:承擔縣指揮部日常工作;推進全縣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督促落實各項環境應急準備工作;匯總、研判、上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辦理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縣政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派出或指定現場指揮長,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 應急準備
各鄉鎮人民政府(場、管委會)、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堅持關口前移,強化應急準備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場、管委會)及縣生態環境局制定、完善本級及本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江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備案。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報縣生態環境局備案;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優化機制,不斷提升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
縣生態環境局按照要求開展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分析評估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范能力;檢查企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范、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和要求,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環境風險等級,完善風險防控措施;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并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縣人民政府及縣生態環境局要不斷推進環境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探索依托社會力量建立專業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模式,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環境應急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加大員工培訓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確保環境應急先期處置有序有效。
縣生態環境局應健全制度和規劃,配備符合實際需求的應急監測儀器設備和裝備;開展應急資源調查,建立和充實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建立物資儲備信息庫并實行動態管理。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
各鄉鎮(場、管委會)、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推進環保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和應用,為環境應急處置提供科技支撐。
3.6 聯動機制
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范需要,加強與相鄰地區環境應急管理部門的聯動,健全風險防范、信息通報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環保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4 監測預警
縣生態環境局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環境突發事件監測機制,提高監測技術水平;通過日常環境監測、互聯網信息、環境污染舉報等途徑,加強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收集;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利、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氣象、消防等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縣生態環境局。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監測制度,強化監測手段,提高監測能力。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4.2.2預警及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紅色預警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活動等保護措施。
5 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立即向縣生態環境局和相關部門報告,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人員。
縣生態環境局接報后,立即核實、分析研判。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在4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對初步認定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在2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和省環保廳報告。初步認定為重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和省環保廳報告,同時上報環保部。
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縣人民政府須在2小時內向市政府應急辦、省政府應急辦報告。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當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的。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內容和格式,依據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規定執行。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火災事故等引發或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交通運輸、安全監管、消防等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縣生態環境局。其他部門和單位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后應及時向縣生態環境局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相鄰行政區域的,縣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或生態環境局。
6 應急響應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和Ⅲ級三個等級。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按5.1要求上報省、市環保部門,做好先期處置,由省環保部門提出相應響應建議,省指揮部啟動Ⅰ級響應,統一指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按5.1要求上報省、市環保部門,做好先期處置,由省環保部門提出相應響應建議,省指揮部啟動Ⅱ級響應,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工作。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按5.1要求上報市環保部門,視情啟動Ⅲ級響應,由縣指揮部負責應急處置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迅速調度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財產損失,減輕或消除社會影響,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安全監管等相關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排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縣指揮部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及處置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組織專家進行會商,研究分析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和發展趨勢;
(2)成立并派出現場指揮部,趕赴現場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處置工作;
(3)根據需要,縣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出前方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等應對工作;
(4)研究決定鄉鎮人民政府(場、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5)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做好輿論引導;
(6)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和損害評估工作;
(7)向受事件影響或可能受事件影響的市內有關縣或兄弟縣、區通報情況;
(8)視情向兄弟縣、區或省、市有關方面請求支援;
(9)配合省、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或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縣指揮部各工作組、縣政府各相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按照縣指揮部的統一部署,會同事發地政府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污染處置
組織制訂綜合治理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2)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的居民。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醫療條件。
(3)醫療救治
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療事發地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疏導援助。
(4)應急監測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專家會商
組織專家對環境監測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和評估,判定污染物種類,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圍和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污染區域隔離與解除、人員撤離與返回等措施建議。
(6)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場監管和調控。衛生計生、市場監管等部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次生災害等。
(7)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各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等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8)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事發現場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情緒疏導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引發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當事件處置基本完畢、污染物質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終止應急響應。
7 后期工作
應急響應終止后,縣人民政府根據相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工作按照環保部相關規定執行。
7.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按照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局牽頭,根據實際情況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意見。
事發地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參險企業開展理賠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后,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寫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報告,其中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報告應上報市政府、省政府。
預案實施后,縣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
本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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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