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全民健身條例
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 1 4 號
《江西省全民健身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23 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 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 0 2 3 年 9 月 2 7 日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動 3
第三章 全民健身設施 7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務與保障 13
第五章 法律責任 18
第六章 附 則 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提高公民 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全面實施全民健身國家戰略, 推進健康江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 服務、保障以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民健身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因 地制宜、科學文明、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公民有依法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倡導公民堅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參加全民健身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為全社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 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民健身實 施計劃,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農村地 區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促進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 的全民健身相關工作,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并對實 施情況進行評估;
(二)編制全民健身設施專項規劃;
(三)指導、監督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運營和 管理;
(四)組織、指導全民健身活動,承辦全民健身 運動會等賽事活動;
(五)組織實施公民體質監測和國家體育鍛煉標 準,開展科學健身指導;
(六)支持體育社會組織發展,引導社會力量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七)管理、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務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民族
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 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結合各自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 全民健身的宣傳教育,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倡導健康 生活理念。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全民健身的宣傳報道,營造積極健康、全民參與的社會氛圍。
第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對全民健身事業進行捐贈 或者贊助,舉辦全民健身活動,投資建設全民健身設施,為全民健身提供產品和服務,參與全民健身志愿服務。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條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為本省全民健身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周 集中開展全民健身宣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 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周組織開展各類全民健身主題活 動,并免費提供科學健身指導服務。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周結合自身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周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周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本行政區 域的全民健身運動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全民健身賽事活 動,培育、打造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品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農業 農村、民族事務等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 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老年人體育 協會、農民體育協會等體育社會組織,應當創新適合 不同人群特點的體育項目和方法,定期舉辦職工、學 生、婦女、殘疾人、老年人、農民、少數民族等人群 的綜合性運動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 宜開展足球、籃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 馬拉松等群眾喜聞樂見的運動健身項目,并注重發掘、 整理、推廣傳統體育項目,弘揚傳統體育文化,開展 武術、舞龍舞獅、龍舟、儺舞、蹴球等各類具有民族民間民俗特色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支持將優秀的民間傳統體育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扶持。支持利用當地自然人文資源組織開展具有地域特 色、行業特點的全民健身活動,在傳統節日、法定節假日組織開展與文化生活相適應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舉辦覆蓋廣 泛、靈活多樣、便于參與的健身操舞、親子運動會、社區運動會等全民健身活動。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農村生產勞動和生活特點, 協助開展農民豐收節、農民運動會、農耕健身大賽、鄉村足球賽、鄉村籃球賽等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應當制定職工健身活動計劃,實行工間健身制度,組 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健身活動,并為職工開展健身活動 提供必要保障。鼓勵舉辦職工運動會,開展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達 標、體質監測等活動,按照規定使用工會經費為職工提供健身服務。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齊開足 體育課、配足合格的體育教師,根據學生的年齡、性 別和體質狀況實施體育課教學,不得削減、占用或者 變相占用體育課時間;在大課間組織開展廣播體操、 眼保健操等體育活動,利用課后服務時段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運動,保證學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時的校內鍛煉時間;開展普及性體育運動,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 全校性體育運動會,推動學生積極參加常規課余訓練 和體育競賽;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參加遠足、野營、體育夏(冬)令營等體育活動。學校可以設立體育教練員崗位,優先聘用符合相 關條件的優秀退役運動員從事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活動。省級體育傳統特色學校應當設立體育教練員崗位。幼兒園應當為學前兒童提供適宜的室內外活動場 地和體育設施、器材,開展符合學前兒童身心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七條 鼓勵體育運動學校、體育社會組織為校、青少年宮開展體育活動提供公益性服務。提倡營造良好的家庭體育運動氛圍,引導青少年進行戶外體育鍛煉和每天校外一小時體育活動。
第十八條 各級體育總會應當發揮在全民健身中 的組織協調作用,指導和服務單項體育協會、行業體 育協會、人群體育協會等體育社會組織以及自治性體育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體育社會組織應當依據章程普及推廣體育項目, 提供專業健身指導,引導成員科學文明健身,參與全民健身公益事業和志愿服務活動。自治性體育組織可以通過制定公約,明確成員權利義務,引導成員科學文明健身。
第十九條 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合理選 擇時間和場所,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識,遵守全民健 身設施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噪聲污染防治等相 關規定,不得破壞場地、器材和環境,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動從事宣揚封 建迷信、違背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民身 心健康的行為。
第三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 環境條件以及體育事業發展需要,統籌兼顧,優化配 置各級各類體育場地設施,加強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 建設和管理,優先保障貼近社區、方便可達的全民健身設施建設和配置。
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設施是指用于全民健身活動 的建(構)筑物、場地和設備,包括公共體育設施、經 營性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居住區體育設施以及國 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內部的體育設施等。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體育 設施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合理安排體育用地需求,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涉及全民 健身設施建設的相關規劃時,應當就有關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的內容征求同級體育主管部門意見。公共體育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 標準和技術規范,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 人群的特殊需求,采取無障礙和安全防護措施,滿足 不同人群參加體育健身的需要;有條件的公共體育設 施應當統籌考慮應急避難(險)功能設置。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 有關規劃,結合當地實際,配備或者完善下列公共體育設施:
(一)設區的市應當配備或者完善大中型體育場 和體育館、游泳館、足球場、全民健身中心、體育公園、健身步道等公共體育設施;
(二)縣(市、區)應當配備或者完善體育場、 體育館(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館(池)、足球場、體育公園、健身步道等公共體育設施;
(三)鄉鎮(街道)應當配備或者完善全民健身廣場、多功能運動場、中小型足球場、健身步道等公共體育設施;
(四)社區和行政村應當配備或者完善便捷、實 用的公共體育設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保障安全、合 理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空置場所、地下空間、 公園、綠地、廣場、河湖沿岸、城市道路、建筑屋頂 等公共空間,因地制宜配置全民健身設施。支持依法利用林業生產用地建設森林步道、登山 步道等全民健身設施,利用山地森林、河流峽谷等自然資源建設特色體育公園。鼓勵在文化、商業、娛樂、旅游等項目綜合開發 時,建設全民健身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冰雪運動場地和設施。
第二十四條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室內人均 建筑面積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 0.3平方米的標準配建全民健身設施,納入施工圖紙 審查,并與住宅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和交付,驗收未達標不得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區未配建或者配建的全民健身設施 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要求的,所在地縣級人民 政府應當采取新建、改建、購買、置換、租賃等方式,利用舊廠房、倉庫、停車場、空閑地、空閑設施等閑置資源,統籌配建全民健身設施。
第二十五條 鼓勵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以租賃方式向社會力量提供土地建設全民健身設施。以先租后讓方式提供土地的,全民健身設施建成 開放并達到約定條件和年限后,可以采取協議方式辦 理土地出讓手續,出讓的土地應當繼續用于全民健身 設施建設運營。對按用途需要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 使用權的土地實行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招標拍賣 掛牌程序可以在租賃供應時實施。
第二十六條 公共體育設施按照下列規定明確管理維護責任:
(一)政府投資建設有運營或者管理單位的,由運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二)社會捐贈或者彩票公益金資助建設的,由 接受捐贈或者接受資助的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配套建設,有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的,按照國家、本省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確定。依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單位的,由公共體育 設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定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轄區內單位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超出產品保質期 或者沒有約定具體單位承擔修理、更換義務的,由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修理、更換。
第二十七條 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服務制度;
(二)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
(三)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以及安全提示;
(四)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施、設備完好;
(五)國家和本省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 除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情形關閉外,全年不少于 三百三十天且每周不少于五十六小時,開放時間應當 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在公休 日、法定節假日、學校寒假暑假期間延長開放時間。公共體育設施因維修保養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 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停止開放原因、停止 開放時間等。因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開放的, 應當及時公告。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實行收費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消防救援人 員等人群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實施免費或者低收費向 公眾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補貼 等形式給予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 體育設施開放使用的監督,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要求的, 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課余時間和節假日向學 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 開放體育設施。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新建公辦學校或者校區的體育設施建設應當滿足 教學和學生鍛煉的需求,并結合向公眾開放實際需要, 與教學、生活區域相對隔離。已建成且有條件的公辦 學校,體育設施未與教學、生活區域或者校區相對隔離的,應當進行體育設施安全隔離改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開放體育 設施的學校給予支持,建立學校體育設施開放工作機 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辦理有關責任保險等方式加 強安全保障。學校應當完善開放安全管理制度,可以 采取實名制、預約登記等方式向公眾開放。學校可以根據維持設施運營的需要向使用體育設施的公眾收取必要的費用。學校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和收費辦法由省人民政 府教育、體育、價格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十條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健身設施向公眾開放。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管理的訓練 中心、基地、體育運動學校的體育設施以及運動康復等服務向公眾開放。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 當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建立本級政府購買全民健身公共 服務的機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確定購買服務 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向公眾提供全民健身服務。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體育社會組織發展,引導自治性體育組織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全民健 身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全民 健身賽事活動、運動項目普及培訓等交由體育社會組織或者其他組織承擔。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 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開展社會體育指導 員教育培訓、等級評定和激勵保障等工作,支持社會 體育指導員在指導科學健身、組織基層體育活動、開 展志愿服務等方面發揮作用,傳授運動健身技能,普 及科學健身知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全民健 身志愿服務工作體系,建立以社會體育指導員為主體, 運動員、教練員、體育科技工作者、體育教師等參與 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務隊伍,組織開展志愿服務,并為 志愿服務提供相應保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 健全全民健身相關產業和體育消費的政策措施,鼓勵和 支持全民健身與科技、教育、文化、養老、旅游融合發展, 促進全民健身與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挖掘傳統 體育特色項目,開發紅色體育項目,依托生態資源優 勢開展綠色體育活動。鼓勵創新全民健身消費產品, 采取靈活多樣的市場化手段促進健身消費,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健身需求。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衛生健 康等部門應當推行體衛融合的疾病管理與健康服務模 式,鼓勵體質監測與健康體檢相結合,推動公民體質監測點向鄉鎮(街道)、社區延伸,為公眾提供運動 處方和科學健身指導服務,發揮全民健身在健康促進、慢性病預防和康復等方面的作用。鼓勵大型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或者運動醫學科,支持社區醫療衛生機構設立科學健身門診。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 當提升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務能力,通過全民健身公共 服務信息平臺,公開賽事活動、場地設施、健身站(點)、 健身指導人員等相關信息,發布科學健身指南,為公 眾提供賽事報名、場地預約、運動分析和科學健身指導等綜合服務。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 構、高等學校、企業等開展全民健身科學研究,開發 全民健身新材料、新器材、新產品,推廣全民健身新 成果、新知識。鼓勵研究開發推廣適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健身需求的設施、器材。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 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實施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 身活動狀況調查,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和調查結果, 推動實現體質測定與健康體檢數據共享。學生的體質 監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全民健身需求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投入機制。按照國家有關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應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全民健身事業,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使用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全民 健身賽事活動安全防范與應急保障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公安、應急管理、市場 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依法開展的全民健身賽事 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服務。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條件,制定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預 案等保障措施,維護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舉辦高危險 性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 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大型全民健身賽事活動,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因發生極端天氣、自然災害、 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具備辦賽條件的,全民 健身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及時予以中止;未中止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中止。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公共體育設施安全管理制 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能培訓,強化日常安全 檢查、風險提示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 政區域全民健身實施計劃的落實,建立健全全民健身 科學評價機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 進行綜合評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全民 健身工作開展情況的指導和監督,對本級全民健身實 施計劃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后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學校體育 工作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基本內容,定期對學校體育 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第四十三條 對在發展全民健身事業中做出突出 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四條 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和健身場 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鼓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開展適
用于體育公共服務、學校體育、社區體育、運動傷害等與全民健身相關的保險業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 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向公眾開放的;
(二)暫時停止開放未向公眾公告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 現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等實行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
(四)未達到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時長的。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 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