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義務教育質量評價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總體要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學生成長規律和教育規律,建立以發展素質教育為導向的義務教育質量評價體系,強化評價結果運用,健全立德樹人落實機制,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升義務教育質量,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為推進江西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條 基本原則。堅持正確方向,踐行為黨育人、為國育才使命,樹立正確政績觀和科學教育質量觀;堅持育人為本,面向全體學生,注重綜合素質評價,促進全面培養;堅持以評促建,強化過程性評價和發展性評價,有效發揮評價引導、診斷、改進、激勵功能,引領和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第三條 工作目標。樹立正確導向,創建良好教育生態,促進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注重統籌結合,減輕學校負擔,全面提高義務教育學校育人水平。改進評價方法,克服“唯分數、唯升學”傾向,把學生培養成為“有理想、有本領、有擔當”的時代新人。切實扭轉不科學的教育評價導向,全面深化義務教育教學改革,促進義務教育內涵發展和質量提升,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四條 義務教育質量評價包括縣域、學校、學生三個層面,三者緊緊圍繞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目標,各有側重、相互銜接、內在統一,構成完整的義務教育質量評價體系。
第五條 縣域義務教育質量評價。主要包括價值導向、組織領導、教學條件、教師隊伍、均衡發展等五個方面重點內容,旨在促進地方黨委政府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加強對義務教育工作的領導,履行舉辦義務教育職責,促進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第六條 學校辦學質量評價。主要包括辦學方向、課程教學、教師發展、學校管理、學生發展等五個方面重點內容,旨在促進學校落實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要求,深入實施素質教育,充分激發辦學活力,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育人質量。
第七條 學生發展質量評價。主要包括學生品德發展、學業發展、身心發展、審美素養、勞動與社會實踐等五個方面重點內容,旨在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適應終身發展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正確價值觀、必備品格和關鍵能力。
第三章 評價標準
第八條 根據教育部等六部委下發的《義務教育質量評價指標》,結合《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實施意見》(贛發〔2020〕16號)等文件,制定《江西省義務教育質量評價指標》(見后)。
第九條 評價指標分為A、B兩類。縣域義務教育質量評價設“A”類指標13項,任意一項未達到,直接列為不合格;“B”類指標18項,進行量化計分,總分為100分,≥90分為優秀,≥80分且<90分為良好,≥70分且<80分為合格,<70分為不合格。學校辦學質量評價設“A”類指標11項,任意一項未達到,直接列為不合格;“B”類指標16項,進行等級評價,分為“好”“較好”“一般”三個等級,B類指標“好”的項數≥14項為優秀,≥12項且<14項為良好,≥10項且<12項為合格,<10項為不合格。學生發展質量評價設“A”類指標4項,任意一項未達到,直接列為不合格;“B”類指標25項,進行等級評價,分為“好”“較好”“一般”三個等級,B類指標“好”的項數≥20項為優秀,≥17項且<20項為良好,≥13項且<17項為合格,<13項為不合格。
第四章 評價方式
第十條 強化過程評價。改進結果性評價方式,強化對學生、學校、縣域的動態性、數據性和全面性的過程性評價,突出科學性、針對性和時效性,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十一條 重視增值評價。要關注學生發展、學校辦學、縣域義務教育發展水平和工作水平的總體狀況及年度變化情況,科學評判地方黨委政府、學校和教師的努力程度和進步程度。
第十二條 完善綜合評價。多維度評價縣域、學校全面育人整體成效和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情況,注重差異性和多樣性。重視學校的特色發展和學生的個性發展。
第十三條 落實多元評價。構建多元評價體系,讓學校、學生、家長、社會、教育部門等多主體參與評價。采取實地調研、觀察、訪談、問卷、線上線下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實施評價,確保評價真實全面、科學有效。
第五章 評價實施
第十四條 分層實施評價。學生發展質量評價由學校負責實施;學校辦學質量評價實行學校自評、縣級評價;縣域義務教育質量由縣級自評、市級復核。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對縣域義務教育質量情況進行評價,評價情況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明確評價周期。按照每5年一輪的原則開展縣域義務教育質量評價。根據工作需要和學校數量確定學校辦學質量評價周期,原則上每3年一輪,并保證校長任期內至少進行一次評價。
第十六條 綜合評價學生。義務教育學校依據《學生發展質量評價指標》,結合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完善本校學生發展質量評價實施方案。注重過程性評價,積極運用信息化等手段,探索學生、教師、家長以及社區等參與評價的有效方式,綜合評價學生課程學習和表現情況,每學年末形成學生發展質量評價報告。
第十七條 科學評價學校。義務教育學校依據《學校辦學質量評價指標》開展自我評價。縣級制定學校辦學質量評價實施方案,開展督導評估,實行增值評價,追蹤學校發展情況,對未達到優秀等次的學校,提出診斷性意見,指導學校提升辦學質量。
第十八條 全面評價縣域。縣級黨委政府依據《縣域義務教育質量評價指標》,對本縣域義務教育質量進行自評,于每年9月30日前將自評報告加蓋政府公章報送市級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復核。市級復核后,于10月31日前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省級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將對縣域義務教育質量進行抽查,將抽查情況作為對設區市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縣(市、區)黨政領導干部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價反饋意見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 注重整改提高。義務教育學校和縣級黨委政府要根據評價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對于整改不到位的,要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定期公布結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深入認識義務教育質量評價結果運用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強化評價結果功能,充分發揮導向、甄別、判斷、激勵作用,促進辦學質量的提升。要結合各地教育實際建立義務教育質量評價結果應用機制,評價結果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有效改進工作。運用學生發展質量評價結果,指導教師精準分析學情,因材施教,落實五育并舉,促進學生全面健康成長。運用學校辦學質量評價結果,指導學校改進教育教學和管理,全面育人、科學育人,提升辦學治校和實施素質教育能力。
第二十二條 建立獎懲機制。建立縣域義務教育質量、學校辦學質量獎懲機制,將學校辦學質量評價結果作為對學校獎懲、政策支持、資源配置和考核校長的重要依據,將縣域義務教育質量評價結果與縣(市、區)黨政領導干部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價、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等工作掛鉤。對質量評價結果不合格的,不能評優評先,不能申報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對履職不到位、落實政策不力、違反有關規定、整改不到位的,要對相關部門及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七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三條 強化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要將義務教育質量評價工作納入地方黨委政府、教育部門和學校的重要議事日程,建立黨委政府領導、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牽頭、部門協同、多方參與的組織實施機制。實施義務教育質量評價工作,要與已經開展的對設區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價和對縣(市、區)黨政領導干部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價、中小學校督導評估、義務教育質量監測等工作有效整合、統籌實施,避免重復評價。
第二十四條 加強隊伍建設。各市、縣(市、區)要組建高水平、相對穩定的質量評價隊伍,主要由督學、教育行政人員、教育科研人員、校長、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評價人員在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教學、學校管理、督導評價等方面應具有較高理論素養、專業能力和豐富經驗。要積極探索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培育和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義務教育質量評價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省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和民辦學校。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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