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準。《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中提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全面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本地區各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范圍、種類、幅度等并對外公布。”2022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要求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并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承擔氣象探測設施和環境保護、氣象信息服務管理、氣象數據管理、人工影響天氣管理、防雷與升放氣球安全監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職責,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并具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權。
為了進一步規范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促進依法、合理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氣象部門實際,2022年,中國氣象局制定印發了《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基準》)。2025年,中國氣象局公布《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44號令)《人工智能氣象應用服務辦法》(第45號令),按照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動態管理的要求,組織對《基準》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重新公布實施。
二、主要內容
《基準》在逐條梳理氣象行政處罰條款的基礎上,依照管理種類分門別類地細化了違法情形和處罰裁量標準,供執法人員在實際案件辦理中選擇使用。
關于裁量類別。《基準》將氣象行政處罰事項分為“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類”、“雷電防護管理類”、“氣象信息管理類”等7大類,梳理處罰行為72項。對行政處罰不能細化、量化的條、款、項,不予摘錄。
關于裁量等級。氣象違法行為的情形可以分為情節輕微、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四個等級。針對每種違法行為,《基準》根據實踐中具體情形,作出了二至四個等級的劃分。
關于裁量因素。《基準》綜合考量違法事實、性質、發生時間、連續或持續狀態、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以及主觀故意情節等,確定了違法情形和對應的處罰裁量標準。在裁量標準中既設定了情節輕微不予處罰,也設定了情節嚴重的頂格處罰的裁量。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