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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權力類型 |
設定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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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農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圍建設住宅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委托)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規劃許可證件包括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應當明確建筑面積,房屋位置。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圍建設住宅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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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批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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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承包期內特殊情形下需調整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不得對承包經營者使用的草原進行調整;個別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二十三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依法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適當調整:(一)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的;(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承包方自愿放棄部分安置補償,要求繼續承包土地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第五十三條:轄有農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員會、國有墾殖場、國有林場、國有園藝場發包土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履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的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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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審批 |
行政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3.《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五十三條:轄有農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員會、國有墾殖場、國有林場、國有園藝場發包土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履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的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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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委托)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七條:采伐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方便申請人辦理采伐許可證。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林地上的林木,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采伐許可證。 |
1.限于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林地上的林木。 2.應當在依法辦理委托手續后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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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法律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3.《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7號)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未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對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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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三十七條: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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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和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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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2.《江西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依法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行使查處農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為的行政執法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實農村建房管理力量,完善宅基地和農村建房審批監管制度,依法開展農村宅基地審批、建房審批管理和批后監管及服務,依法整治違法違規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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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森林防火重點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重點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燒荒、燒田埂草、燒草木灰、焚燒秸稈、吸煙、烤火、野炊、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員進行教育勸阻或者制止違法行為,并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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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463號公布,第709號修正)五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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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的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三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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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強制制止、鏟除 |
行政強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九條: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2.《江西省禁毒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農業、林業等部門加強巡查,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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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應急疏散 |
行政強制 |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二十九條: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2.《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地質災害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及時動員和組織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撤離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應當強行組織避災疏散。地質災害險情未消除前,被轉移人員不得擅自返回,非搶險救災人員不得擅自進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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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強制拆除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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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對突發事件對單位和個人財產的征用 |
行政征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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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資金和物資救助 |
行政給付 |
1.《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公布,第709號修正)第十四條:自然災害發生并達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及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三)緊急調撥、運輸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第十九條第三款: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2.《江西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第三條第四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救助的具體實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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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的適當扶持或補助 |
行政給付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46號)第十九條: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從育林基金、木竹銷售收入、多種經營收入和事業費中解決;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經營者負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扶持。對暫時沒有經濟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長期沒有經濟收入的防護林、水源林、特種用途林的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扶持。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或者危險性病蟲害,森林經營單位或者個人確實無力負擔全部防治費用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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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3.《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九條第一款: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新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地方政府派出機關,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四十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新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制定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實施。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新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督促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三)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排除的,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四)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在責令立即排除的同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鄉鎮礦山企業安全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檢查、督促鄉鎮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二)制止無證開采、越界開采和其他危害礦山安全的違法行為;(三)督促鄉鎮礦山企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四)組織鄉鎮礦山企業制定和落實礦山事故隱患防范措施;(五)檢查、督促鄉鎮礦山企業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六)督促鄉鎮礦山企業定期檢查、維修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以及安全檢測儀器;(七)組織鄉鎮礦山企業的安全搶險救護,參加礦山事故的調查處理。 5.《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負責本地區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6.《江西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新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制訂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新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采取下列處理措施:(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排除的,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二)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在責令立即排除的同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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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的監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致垮壩。第三十八條: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務院令第86號公布,第588號修正)第十五條: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在汛前對各類防洪設施組織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責成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防汛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對所管轄的防洪工程設施進行汛前檢查后,必須將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和處理措施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并按照該防汛指揮部的要求予以處理。第十七條第二款: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對所管轄的蓄滯洪區的通信、預報警報、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設施,以及緊急撤離和救生的準備工作進行汛前檢查,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務院令第552號)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抗旱責任制落實、抗旱預案編制、抗旱設施建設和維護、抗旱物資儲備等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處理。 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河道堤防、水庫大壩等防洪工程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防洪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病險水庫、險閘、險堤等水工程進行除險加固,對重點水毀工程進行修復。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優先安排資金。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的監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致跨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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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草地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八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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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人員,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的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教育工作,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等部門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監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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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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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幼兒園舉辦、停辦登記注冊 |
行政確認 |
《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第十一條: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第十二條第二款: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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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居民婚姻登記 |
行政確認 |
《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第二條第一款: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
僅指已獲權限的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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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滯洪區運用補償金確定 |
行政確認 |
《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286號)第十九條: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在補償資金撥付到位后,應當及時制定具體補償方案,由鄉(鎮)人民政府逐戶確定具體補償金額,并由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補償金額公布無異議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發放補償憑證,區內居民持補償憑證、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縣級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領取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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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登記 |
行政確認 |
《征兵工作條例》(1985年10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國務院、軍事委員會令第316號修訂)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并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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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對已登記應征公民的走訪調查 |
行政確認 |
《征兵工作條例》(1985年10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國務院、軍事委員會令第316號修訂)第二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居)民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征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有關規定,根據縣、市征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認真進行政治審查,重點查清他們的現實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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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 |
行政裁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2.《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發布,第49號修正)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第六條: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二)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一)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二)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三)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四)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五)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第九條: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第三十三條: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3.《江西省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暫行規定》第八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管轄;跨鄉(鎮)的,由縣人民政府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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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草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處理 |
行政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六條: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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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的處理 |
行政裁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二條: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前,除因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外,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改變林地現狀。 2.《江西省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第十條:公民之間、公民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山林權屬爭議,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向山林坐落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調處申請;跨鄉(鎮)的,可向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調處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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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的審核 |
其他行政權力-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國務院令第59號發布,第588號修正)第十四條第一款:設立企業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請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批準,持有關批準文件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并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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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設置農村公益性墓地審核 |
其他行政權力-初審 |
1.《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發布,第628號修正)第八條第三款: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2.《江西省殯葬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興建殯葬設施應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并按下列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一)設置農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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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初審 |
其他行政權力-初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2.《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三、申領程序和管理辦法(二)逐級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材料報送縣級殘聯進行相關審核。審核合格材料轉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定,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依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審核。審定合格材料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縣級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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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救助審核 |
其他行政權力-初審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公布,第709號修正)第四十七條: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第四十八條: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
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依法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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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圍建設住宅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初審 |
其他行政權力-初審 |
《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圍建設住宅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一)農村村民應當持土地使用證明、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等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報材料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應當明確建筑面積,房屋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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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審查 |
其他行政權力-初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2.《江西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嚴格控制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確需建設的,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依法辦理臨時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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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生產經營性設施、單位的其他工程建設以及在國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初審 |
其他行政權力-初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江西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在村鎮規劃區內興建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生產經營性設施、單位的其他工程建設以及在國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后,依法辦理用地批準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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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初審 |
其他行政權力-初審 |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 國家發改委 監察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統計局令第162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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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進入光榮院集中供養的受理、優惠服務 |
其他行政權力-初審 |
《光榮院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0號公布,退役軍人事務部令第3號修訂)第八條:申請享受光榮院集中供養、優惠服務,應當由本人向戶籍地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或者由其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代為提出申請。退役軍人服務站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光榮院,光榮院初審后及時報其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光榮院根據其主管部門下達的計劃和任務安排集中供養、優惠服務對象入院,并根據實際情況接收優待服務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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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自然災害受損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的審核 |
其他行政權力-初審 |
1.《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公布,第709號修正)第二十條: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審批。 2.《江西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受災地區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因災損毀居民住房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逐級匯總上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第十七條第一款:因災損毀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居)民小組提名。經村(居)民委員會匯總并進行民主評議后,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7日,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在公示結束后,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核定。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有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核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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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健身氣功站點審核 |
其他行政權力-初審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第十七條:設立健身氣功站點,應當經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級人民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報當地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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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救助待遇資格確認初審 |
其他行政權力-初審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公布,第709號修正)第三十條規定: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直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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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及居民公約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備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備案,由居民委員會監督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第二十一條:本法適用于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設立的居民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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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單位使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備案 |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各項征收土地補償費應當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一)屬于個人或者承包經營者所有的青苗、附著物以及房屋拆遷的補償費,被征地單位應當如數付給個人或者承包經營者。(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土地開發和農田基本建設。其中安置補助費經村民會議同意,可以按安置補助費除以農業人口數,分別撥給自謀職業者作為就業的補助、撥給不能就業的人員作為生活補貼,或者按已安置人員數量轉撥給吸納安置人員的就業單位抵交勞動力就業費。(三)承包開發的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單位應當對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產性投入作出適當補償,補償經費從土地補償費中支付。被征地單位使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時,必須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后執行。執行情況必須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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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業主委員會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備案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公布,第698號修正)第十六條第一款: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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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攤販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備案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食品小攤販應當持身份證明、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備案并領取備案卡,備案卡有效期一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分配到了經營地點、攤位的食品小攤販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發放備案卡并制作備案檔案,記錄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號、住址、經營種類、經營地點等信息,并在發放備案卡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城市管理部門。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無需申領備案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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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糾紛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行政調解 |
《民間糾紛處理辦法》(司法部令第8號)第七條:當事人提請處理的民間糾紛,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區的民間糾紛,由當事人雙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協商受理。第十七條:經過調解后,仍達不成協議的糾紛,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處理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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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 |
其他行政權力-行政調解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第四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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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 |
其他行政權力-行政調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三條: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第七條: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部門等調解解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寫明調解請求、調解事由和協議結果,分別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調解機構或者組織的印章。第五十三條:轄有農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員會、國有墾殖場、國有林場、國有園藝場發包土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履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的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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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對移民安置區移民矛盾糾紛的調處 |
其他行政權力-行政調解 |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公布,第679號修訂)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移民安置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幫助移民適應當地的生產、生活,及時調處矛盾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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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的調解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行政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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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侵害婦女及其家屬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享有權益的調解 |
其他行政權力-行政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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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對侵占、破壞學校體育設施的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8號、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令第11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正)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條例,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復場地、賠償或者修復器材、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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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的監督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四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第三十九條: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條:對于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于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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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鄉鎮戶籍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令第24號)第十八條: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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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行為的調查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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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法違規的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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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事項或公布事項不真實行為的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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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對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行為的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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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非法招用童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批評教育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三條: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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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對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責令退回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三十六條: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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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查處;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應當配合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繼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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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質災害險情的檢查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十五條第一款: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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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制止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五條第五款: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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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受理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公布,第709號修正)第四十條: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應當經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并公示后,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優先給予保障。農村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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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違反法律、法規決定的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公布,第698號修正)第十九條第二款: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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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小攤販經營地點和攤位的分配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城鄉規劃,統籌考慮安全、市容、交通、環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確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攤販經營地點和時段,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外,根據食品小攤販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響安全、市容、交通、環保等情況下,在城市非主干道兩側臨時劃定一定路段、時段供食品小攤販經營。經營地點、攤位的分配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申請人數和實際可容納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予以安排,并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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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對渡口安全的檢查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公布,第709號修正)第五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二)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三)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三)加強對人民群眾和渡工的宣傳教育,經常進行渡口安全檢查,嚴防發生渡運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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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對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安全檢查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1.《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定期組織鄉鎮水利工程管理人員對水利工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確保水利工程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 2.《江西省抗旱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工程管理權限,對所管轄的水工程進行定期安全檢查;水工程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所管轄水工程的維修和養護,保障工程的正常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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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第二款: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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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及農村地區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第三、四款: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地區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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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及事故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第四十條: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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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規定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責令改正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籌資籌勞的,不得超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上限控制標準,禁止強行以資代勞。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退還違法收取的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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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450號公布,第687號修訂)第三十七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向村民、居民宣傳動物疫病防治的相關知識,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和各項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工作。第三十八條: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鄰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控制、撲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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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開展飼養動物疫病強制免疫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八條第一、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并對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強制免疫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協助做好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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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組織防治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條: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所在地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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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發現的死亡畜禽開展收集、處理和溯源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在城市公共場所和鄉村發現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并溯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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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 任的審計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一)本村財務收支情況;(二)本村債權債務情況;(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四)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五)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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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在醫療衛生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核查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9號)第十三條第二款:新生兒在醫療衛生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監護人應當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工作機構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工作機構應當予以核查,并向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通報有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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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傳播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傳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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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洪水威脅群眾安全時組織撤離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務院令第86號公布,第588號修正)第三十四條:在洪水威脅群眾安全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群眾撤離至安全地帶,并做好生活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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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代收救災捐贈款物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救災捐贈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5號)第十一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受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組織代收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居民及駐在單位的救災捐贈款物。代收的捐贈款物應當及時轉交救災捐贈受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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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森林有害生物的調查監測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1.《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令第13號發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令第38號修正)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及其中心測報點,應當及時對林業有害生物進行調查與監測,綜合分析測報數據,提出防治方案。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及其中心測報點,應當建立林業有害生物監測檔案,掌握林業有害生物的動態變化情況。鄉(鎮)林業站工作人員、護林員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林業有害生物的調查與監測工作。 2.《江西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基層林業工作站負責所轄區域的林業有害生物測報的具體工作,協助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檢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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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解決易燃易爆場所設置位置不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安全隱患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2.《江西省消防條例》第二十五條: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整、完善。各級人民政府對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場所等重大危險源,應當限期搬遷;對無法保證消防安全的,應當責令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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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人員、調集物資支援滅火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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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或者協助做好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善后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江西省消防條例》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和駐地單位開展群眾性消防活動,組織或者協助做好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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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住宅小區業主承擔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江西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二條:城鎮規劃內的住宅小區內業主的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經費,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日常維護保養由物業費支出,嚴重失修所需的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小區,其共用消防設施設備嚴重失修,消防救援機構出具整改通知書的,經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程序提出,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查核準后,按照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的程序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未按照前款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組織代為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按照前款規定執行。未設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按照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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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2.《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公布,第687號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民政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3.《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六條第一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兼職氣象災害防御協理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兼職信息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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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設施建設、維護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1.《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加強農村地區氣象災害預防、監測、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并定期排查氣象災害安全隱患。 2.《江西省雷電災害防御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農村中小學校、農村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雷擊風險等級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安裝防雷裝置。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進行指導和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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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動員、組織嚴重氣象災害危險區域人員轉移、疏散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氣象災害危險區域的當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及時動員并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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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應征公民體格檢查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征兵工作條例》(1985年10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國務院、軍事委員會令第316號修訂)第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應征公民按時到指定醫院或者體檢站進行體格檢查。送檢人數,由縣、市征兵辦公室根據上級賦予的征兵任務和當地應征公民的體質情況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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