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發對象:在奉新縣境內死亡的中國公民(含港澳臺居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含死亡新生兒)。
2、醫療衛生機構、來院途中死亡者《死亡證》的簽發:在醫療衛生機構或來院途中死亡(含出診醫生到現場已死亡)者,由負責救治的執業醫師簽發《死亡證》。
3、家中、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者《死亡證》的簽發:在家中、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轄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鄉鎮(街道)衛生院簽發《死亡證》。喪屬應第一時間向屬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報告死亡者信息。鄉鎮(街道)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安排執業(助理)醫師上門入戶開展死亡調查,屬地村(居)委會安排人員協助上門調查。能確定屬于正常死亡的,在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簽發《死亡證》;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的,需經公安機關判定死亡性質,公安機關判定為正常死亡的,由負責到現場或調查的執業(助理)醫師簽發《死亡證》。
4、未經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者《死亡證》的簽發:未經救治,經公安司法機構判斷為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及程序辦理。
5、死者家屬持《死亡證》第二、三、四聯向公安機關申報戶籍注銷及簽章手續。公安機關憑第二聯辦理死者戶籍注銷手續,根據需要加蓋相應部門公章。家屬持第四聯到殯儀館辦理尸體火化手續,殯儀館憑第四聯辦理殯葬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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