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贛江新區社會 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現將《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辦法》印發給 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2022年5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貫徹落實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2022 年民生實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贛府發〔2022〕3 號)精神,切實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的意見》(國發〔2014〕8 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發〔2014〕38 號) 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目標任務
按照城鄉統籌、惠民利民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 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制度,發放喪葬補助金,進一步提高政 策吸引力,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主動申報停止待遇發放,提 高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效率,防范虛報冒領,有效提升待遇水平, 保障基金安全,切實增強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
二、補助范圍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對象為:
1. 按規定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并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參 保人員;
2. 按規定已連續繳費(不含補繳)滿 5 年,并在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參保人員。按規定享受政府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脫貧戶和防止返貧監測對象、重度殘 疾人等困難群體,政府代繳年限與自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從城 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基 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二)同時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條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條件的,由其遺屬選擇其中一種領取, 不得重復領取。
(三)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未自主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的參 保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死亡的,不享受補助。
三、補助標準
喪葬補助金實行一次性發放,全省最低發放標準為 1000 元, 已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的縣(市、區),補助標準高于本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有條件的縣(市、區)可結合財力情況按要求報備后提高本地標準。
四、申領條件
遺屬應在補助對象死亡后及時向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喪葬補助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數據共享方式審核申請人有效身份信息、參保人員的死亡證明, 無法通過數據共享核驗的,申請人可實行告知承諾制辦理。
五、資金渠道
喪葬補助金由縣(市、區)財政負擔,各縣(市、區)財政 部門應會同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核定基礎數據,將喪葬補助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按有關規定將喪葬補助資金及時撥付 至同級社?;鹭斦?,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社會保險經辦 機構申請,將補助資金劃入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 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視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制 度的實施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部門協同,細化相關具體措 施,確保補助資金足額落實、及時發放。要切實履行喪葬補助金 的監管職責,健全內控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檢查喪葬補助金的 發放使用,披露喪葬補助金支付信息,做到規范有序、公開透明。 村(居)委會要在死亡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布喪葬補助金申領情況, 接受群眾監督。
本辦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贛人社規2號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辦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2 年 5 月 23 日印發
責任處室單位:廳居保處 校對人:李歡歡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