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監測2024年江西省本級三季度抽檢。經檢驗奉新縣**超市銷售的無花果(蘿卜絲)經檢驗不合格。基本情況如下:
在2024年9月13日監督抽檢中奉新縣***超市銷售的無花果(蘿卜絲)(抽樣單編號:SBJ24360921395030589、檢驗報告編號:№:24F0914039)經抽樣檢驗,霉菌項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蜜餞》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明,當事人銷售霉菌含量超標的無花果(蘿卜絲)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霉菌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產品的行為。
當事人違法貨值金額少于500元,違法所得少于200元,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指導意見》(贛市監規〔2021〕3號,以下簡稱《意見》)關于“違法行為輕微:有違法貨值金額(違法經營額等)的,違法貨值金額(違法經營額等)少于500元,可以認定為違法行為輕微情形;有違法所得的,違法所得少于200元,可以認定為違法行為輕微情形;違法行為無違法貨值金額(違法經營額等)、違法所得但有持續時間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少于30天的,可以認定為違法行為輕微情形。”的認定參考標準,可以認定為違法行為輕微情形。同時考慮到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提供了進貨查驗記錄的有關資料和憑證,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意見》關于“沒有主觀過錯:當事人自我舉證已經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市場監管部門經查證屬實的,可以認定為當事人沒有主觀過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認定參考標準,可以認定為沒有主觀過錯。當事人的上述情形適用《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贛市監規〔2022〕4號)關于“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如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出廠檢驗合格證或涉案產品品類的合格證明文件等,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建議責令當事人改正,不予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奉市監食處罰〔2024〕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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