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我局分別于2024年1月19日、1月23日、5月9日接到宜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發的關于奉新縣**學校經營場所被江西省教育系統“互聯網+明廚亮灶”監管平臺識別抓拍,并予以一級告警問題的通報,當事人存在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行為,經局機關負責人批準,于5月9日立案予以立案。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調查:2024年5月10日,我局聯合縣教體局、赤田鎮對當事人食堂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地漏松動、食堂原材料庫房門、貨物進出通道處、下水管道、油煙管道仍然存在縫隙和孔洞,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制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奉市監責改〔2024〕259號),要求當事人立即改正,當事人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落實到位,經我局責令改正、警告仍未改正到位的情況。當事人“三防措施”未落實到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三防措施”未落實到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經責令改正、警告仍未改正到位的情形,參考《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2023 年本)》(贛市監規〔2023〕13 號)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從重處罰裁量基準:責令改正屆滿之日起未改正2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處3.6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可以予以從重行政處罰。
當事人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之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36500元,上繳國庫。(《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奉市監處罰〔2024〕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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