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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奉新縣林業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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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事項 |
法定依據 |
不予處罰適用情形 |
不予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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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木材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臺賬 |
《江西省森林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木材經營企業沒有建立原材料收購臺賬和產成品銷售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要求當事人簽訂承諾書,并及時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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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警示告誡,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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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要求當事人簽訂承諾書,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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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 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警示告誡、指導約談,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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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生態公益林保護標志牌 |
《江西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生態公益林保護標志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警示告誡,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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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古樹名木保護牌 |
《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古樹名木保護牌的,由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警示告誡,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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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 |
《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勸導示范,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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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使用注冊名稱銷售授權品種 |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勸導示范,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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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擅自占用或者移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設施設備 |
《江西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勸導示范,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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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建立林產品生產記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林產品生產記錄 |
《江西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建立林產品生產記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林產品生產記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偽造林產品生產記錄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警示告誡,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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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此清單中未列明的其他違法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林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不排除其他不予行政處罰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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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奉新縣林業領域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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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事項 |
法定依據 |
從輕處罰適用情形 |
從輕處罰依據 |
裁量幅度 |
配套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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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法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地毀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
1.毀壞公益林地3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7畝以上,或者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經司法機關決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訴、不予刑事處罰轉為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二倍的罰款。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要求當事人簽訂承諾書,并及時驗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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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
1.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公益林地3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7畝以上,或者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經司法機關決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訴、不予刑事處罰轉為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二倍的罰款。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要求當事人簽訂承諾書,并及時驗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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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
1.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公益林地3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7畝以上,或者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經司法機關決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訴、不予刑事處罰轉為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二倍的罰款。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要求當事人簽訂承諾書,并及時驗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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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法人工繁育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屬于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以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
1.非法人工繁育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1萬元以上,或經司法機關決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訴、不予刑事處罰轉為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罰款。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警示告誡,要求當事人簽訂承諾書,并及時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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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此清單中未列明的其他違法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林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不排除其他從輕行政處罰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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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奉新縣林業領域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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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事項 |
法定依據 |
減輕處罰適用情形 |
減輕處罰依據 |
裁量幅度 |
配套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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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盜伐林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
1.盜伐立木蓄積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樹60株以下,或者涉案林木價值5000元以下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警示告誡,要求當事人簽訂承諾書,并及時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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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濫伐林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1.濫伐立木蓄積6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樹300株以下,或者涉案林木價值15000元以下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下的罰款。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警示告誡,要求當事人簽訂承諾書,并及時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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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法開墾、采石等活動致使林木受到毀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
1.致使一般森林林木遭受毀壞6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樹300株以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下的罰款。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警示告誡,要求當事人簽訂承諾書,并及時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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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毀林開墾、采石、采砂、取土、種果,或者封育期間在封育區域內砍柴、采挖藥材、挖取樹蔸,以及有其他毀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復的行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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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保護范圍內擅自采集、采伐重點保護的林木種質資源,或者擅自引進外來物種,致使林木種質資源遭受破壞 |
《江西省林木種子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致使價值500元以下的林木種質資源遭受破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警示告誡,要求當事人簽訂承諾書,并及時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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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木種子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破壞林木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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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假冒授權品種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二條第七款: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
1.違法貨值金額1萬元以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警示告誡,要求當事人簽訂承諾書,并及時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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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此清單中未列明的其他違法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林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不排除其他減輕行政處罰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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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奉新縣林業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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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強制措施事項 |
法定依據 |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適用情形 |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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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違反規定調運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封存 |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
1.未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沒有疫情擴散風險;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 |
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警示告誡,要求當事人簽訂承諾書,并及時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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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此清單中未列明的其他強制措施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林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不排除其他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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