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總則
一條為增強本廳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贛府廳字〔2019〕2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廳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執法公示,是指將廳門戶網站、江西省行政執法服務網、江西省政務服務網等作為統一的行政執法公示平臺,在行政執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環節,及時主動向社會公眾公開、公布有關行政執法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行政執法公示應堅持及時、主動、全面、準確、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法規處、辦公室、人事處、廳信息中心按照各自職責對本廳行政執法公示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行政執法公示情況,作為廳內考評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事前公開
第六條事前公開主要是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監督方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并及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我廳職能調整等情況動態調整。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開基本信息
1.執法主體:具體經辦處室(單位)的職責分工、執法區域、執法人員清單;
2.執法依據: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3.執法權限: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許可等職權范圍;
4.執法程序:行政執法的方式、步驟、時限,行政執法流程圖;
5.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抽查依據、主體、內容、方式、比例、頻次;
6.救濟方式:行政相對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7.監督方式:監督部門的辦公地址、郵編、電話、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序。
(二)公開服務指南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廳權責清單,公開行政執法事項的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受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監督方式、救濟渠道、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等。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三章事中公示
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行政執法活動時,要佩戴或出示執法證件,出具行政執法文書,主動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第八條本廳駐江西省行政中心集中辦事大廳的辦事窗口需公開工作人員姓名、職務、崗位職責和服務事項等信息,明示申請材料示范文本、辦理進度查詢、咨詢服務、投訴舉報等信息。
第四章事后公開
第九條本廳依法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行政檢查結果等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按時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開執法決定。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自撤銷、確認違法和要求重新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信息公示平臺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
(二)公布檢查結果。“雙隨機”抽查結果正常的,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對抽查有問題的,依法作出處理后,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示抽查結果及處理情況。其他行政執法檢查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各具有行政執法職權的處室(單位)應于每年1月7日前將上一年度行政執法相關情況報法規處。由法規處統一匯總報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在廳門戶網站予以公布。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要求予以更正的,各具有行政執法職權的處室(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對公示內容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并告知當事人;不予更正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公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要求公示執法信息、選擇性公示執法信息、執法信息更新維護不及時的,限期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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