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5年5月8日,奉新縣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有人在赤岸鎮黃城村下堡組某平房內屠宰肉牛;當晚奉新縣農業農村局聯合奉新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對投訴舉報的情況進行聯合執法,凌晨3時38分左右在赤岸鎮黃城村下堡組某平房內發現有人正在屠宰肉牛,執法人員向在場當事人余某、帥某敏、王某明、魏某忠出示執法證件并表明身份,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及配合檢查的義務后;在當事人余某、帥某敏、王某明、魏某忠的全程見證下,執法人員在赤岸鎮黃城村下堡組某平房進門有鐵棚處發現已經被屠宰的肉牛2頭及屠宰肉牛的刀具2把、鐵鉤6把,在鐵棚左側有磚砌土灶一口,執法人員到達現場時土灶中正燒開了一鍋熱水,執法人員隨即向當事人余某、帥某敏、王某明、魏某忠索要被屠宰的肉牛的動物檢疫證明,當事人余某、帥某敏、王某明、魏某忠雖表示開具了動物檢疫證明,但是無法提供被屠宰肉牛的動物檢疫證明,執法人員也未在被屠宰的肉牛牛耳及旁邊發現牛耳標;在進門左邊的一處房間內,執法人員發現1個冷庫和2臺大型冰柜,冷庫和冰柜中冰凍了大量肉牛產品,當事人余某表示是自己在平常售賣牛肉過程中沒賣完存留下來的;在進門右邊的一處空地執法人員發現大量腌制牛皮,當事人余某表示是自己之前在屠宰場屠宰牛后存留下來的,等存留到一定的量后會集中賣掉。
2025年5月8日,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現場的2把刀具、6把鐵鉤,牛頭16.8千克、牛腳20.8千克、牛排33.7千克、牛下水51.55千克、牛大腿189.85千克、牛龍骨10.25千克、牛尾巴2.25千克查封(扣押)至奉新縣食品公司冷庫;
2025年5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余某、帥某敏、王某明做出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及提取了當事人余某、帥某敏、王某明的身份證復印件;
2025年5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魏某忠做出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及提取了當事人魏某忠的身份證復印件;
2025年5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余某再次做出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
2025年5月13日,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我局對余某等人涉嫌屠宰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肉牛立案調查;
2025年5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調取了奉新縣食品公司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8日的肉牛屠宰繳費臺賬,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8日當事人余揚財(余某)總共在奉新縣食品公司屠宰肉牛繳費103次;
2025年5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余某第三次做出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
2025年5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調取當事人余某在2024年9月-10月屠宰肉牛的動物檢疫證明、當事人余某與余揚財戶口本復印件;
至此,當事人余某等人屠宰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肉牛調查結束。
二、鑒于當事人余某、帥某敏、王某明、魏某忠在執法人員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根據《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對其予以一般處罰”,認定當事人余某、帥某敏、王某明、魏某忠無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無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情形,對當事人余某、帥某敏、王某明、魏某忠按一般處罰檔次進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處理處罰,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收繳銷毀;具備補檢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補檢。 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胴體、肉、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筋、種蛋等動物產品,不予補檢,予以收繳銷毀。”之規定,參照《2024年版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序號8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等綜合裁量,現經局案審會集體討論決定,對當事人余某、帥某敏、王某明、魏某忠按一般處罰檔次進行處理,對貨主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0.3倍罰款。責令余某、帥某敏、王某明、魏某忠不得再屠宰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肉牛,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一、查封(扣押)的牛頭16.8千克、牛腳20.8千克、牛排33.7千克、牛下水51.55千克、牛大腿189.85千克、牛龍骨10.25千克、牛尾巴2.25千克予以收繳銷毀;二、處4500元罰款。
余某等人屠宰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肉牛案件已于2025年6月17日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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