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9月15日,奉新縣農業農村局聯合奉新縣公安局森林分局開展畜牧執法巡查行動,在巡查至奉新縣上富鎮223省道(經度:114.995 緯度:28.684)時,執法人員發現有人正在該處(經度:114.995 緯度:28.684)河邊段屠宰肉牛,在向當事人徐某某出示執法證件后,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及配合檢查的義務,在當事人徐某某的見證下,執法人員在該處(經度:114.995 緯度:28.684)河邊發現屠宰肉牛的現場,現場仍有肉牛腸子在現場,在223省道(經度:114.995 緯度:28.684)路邊有一個白色框子裝有四條牛腿,若干牛排,有三個塑料桶子及三個袋子裝有牛下水、牛頭及牛皮;經現場請示領導,我局執法人員聯合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執法人員對現場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肉牛產品進行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徐某某依法進行了詢問,并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徐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條“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等法律法規之規定;
二、2024年10月15日,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徐某某提出陳述、申辯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當事人徐某某愿意接受處罰,但家庭貧困希望能夠從輕處理。依據《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款“對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會安定、環境保護造成影響較小,或者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因殘疾或者失業等原因,生活確實困難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參照《2024年版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等綜合裁量,對貨主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0.3倍以下罰款。責令徐某某不得再屠宰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肉牛,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牛肉、牛下水、牛頭予以收繳銷毀;2、并處罰款人民幣700元。
徐某某屠宰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肉牛案件已于2024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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