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8月27日上午奉新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接奉新縣赤岸鎮工作人員舉報,在奉新縣赤岸鎮火田村火田組有人未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從外省采購肉牛進場,2024年8月27日上午奉新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聯合奉新縣赤岸鎮工作人員來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赤岸鎮火田村火田組奉新縣浩洋畜牧專業合作社進行現場核查,在向負責人余某某出示執法證件,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及配合檢查的義務后,奉新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向奉新縣浩洋畜牧專業合作社負責人余某某索要營業執照及從外省采購肉牛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奉新縣浩洋畜牧專業合作社負責人余某某表示辦理了營業執照及沒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奉新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現場查看奉新縣浩洋畜牧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奉新縣浩洋畜牧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360921MA3ADFCH98,在奉新縣浩洋畜牧專業合作社負責人余某某的見證下,在奉新縣浩洋畜牧專業合作社養殖欄舍中,奉新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和奉新縣赤岸鎮工作人員通過現場清點該合作社內存欄肉牛108頭,其中61頭肉牛是2024年8月11日凌晨進場的,47頭肉牛是近兩年自己養殖繁殖的。執法人員對奉新縣浩洋畜牧專業合作社法人余某某、余某某的兒子余某華、赤岸鎮人民政府動物防檢站工作人員盧某某、陰某某依法進行了詢問,并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余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條“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等法律法規之規定;
二、鑒于當事人余某某在執法人員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向奉新縣赤岸鎮人民政府動物防檢站報告未開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購進肉牛及事后積極要求對未經檢疫的61頭肉牛進行補檢,2024年9月5日經奉新縣赤岸鎮人民政府動物防檢站工作人員陰某某、盧某某的現場檢疫,61頭未經檢疫的肉牛健康良好,無任何異常,符合補檢程序,補檢合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與《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和第十一條第七款,認定當事人有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無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參照《2024年版江西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等綜合裁量,對貨主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0.3倍以下罰款;責令余某某不得再經營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肉牛,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8000元。
余某某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肉牛案件已于2024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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