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 罰決字〔2025〕6號
被處罰人姓名戴某華 性別 男 出生日期 /
身份證號碼 /
工作單位 / 現住址 /
被處罰單位名稱 /
營業執照注冊號(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 /
法定代表人 / 職務 /
單位地址 /
經依法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12月18日因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在干洲鎮箬溪村岐山組戴家仚山山場擅自毀壞林木3.2畝。共計毀壞林木株數85株、立木蓄積1.045立方米(其中毀壞松樹株數64株、立木蓄積0.896立方米;闊葉樹株數21株、立木蓄積0.149立方米)。
上述行為及事實有 當事人陳述及現場勾繪圖和照片、鑒定意見書 等證據為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補種毀壞林木株數的二倍:170株。
2.處以毀壞林木價值二倍的罰款:柒佰肆拾捌元整。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 / 銀行(賬號: / )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對本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奉新縣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 高安市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干洲鎮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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