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姓名: 陳*金 性別: / 年齡: /
公民身份號碼: / 地址: /
我鎮于 2023年 10月 8日對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 露天焚燒秸稈
以上事實,有 現場照片、訊問筆錄 等證據為憑。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的規定,我鎮決定對你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 警告 。
2.罰款(大寫) 伍佰 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廳(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 / 戶名: /
賬號: /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奉新縣人民政府或者宜春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奉新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