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加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知曉,現將我局行政執法主體、權限、依據、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事項進行統一公開。
一、行政執法主體
執法單位:奉新縣水利局
地址:奉新縣新吳路205號
二、行政執法權限
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關于水利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負責重大涉水事件的查處,協調跨縣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職權行使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獎勵、行政確認、行政裁決、其他類等奉新縣水利領域的行政執法權。
三、行政執法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水利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對本轄區內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四、行政執法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地下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依法開展執法工作。
(一)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
2.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3.公開、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5.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二)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2.承辦并調查取證;3.立案;4.案件審查;5.處罰告知或聽證;6.復核;7.處罰決定;8.執行;9.結案并歸檔。

(三)行政許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請;2.審查申請材料;3.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救濟途徑
(一)當事人對本機關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二)在本機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之前,依法符合聽證條件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三)行政復議渠道(具體以執法文書載明的信息為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本局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內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四)行政訴訟渠道(具體以執法文書載明的信息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在六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內直接向縣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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