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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和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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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聯稿件:

        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設定法律依據

        適用情形

        從輕處罰法律依據

        配套監管措施

        1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三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一年內未發現該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內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限期改正(下達有關法律文書),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4.在處罰檔次內,按照前20%予以行政處罰。

        2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三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一年內未發現該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內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限期改正(下達有關法律文書),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4.在處罰檔次內,按照前20%予以行政處罰。

        3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一年內未發現該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內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限期改正(下達有關法律文書),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4.在處罰檔次內,按照前20%予以行政處罰。

        4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三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一年內未發現該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內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限期改正(下達有關法律文書),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4.在處罰檔次內,按照前20%予以行政處罰。

        5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一年內未發現該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內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限期改正(下達有關法律文書),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4.在處罰檔次內,按照前20%予以行政處罰。

        6

        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三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一年內未發現該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內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限期改正(下達有關法律文書),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4.在處罰檔次內,按照前20%予以行政處罰。

        7

        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一年內未發現該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內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限期改正(下達有關法律文書),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4.在處罰檔次內,按照前20%予以行政處罰。

        8

        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三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一年內未發現該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內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限期改正(下達有關法律文書),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4.在處罰檔次內,按照前20%予以行政處罰。

        9

        對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三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一年內未發現該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內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限期改正(下達有關法律文書),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4.在處罰檔次內,按照前20%予以行政處罰。

        10

        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一年內未發現該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內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限期改正(下達有關法律文書),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4.在處罰檔次內,按照前20%予以行政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設定法律依據

        適用情形

        減輕處罰法律依據

        配套監管措施

        1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五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兩年內未發現該違法行為,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后果,且在限期內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限期改正(下達有關法律文書),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4.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包括應當并處時不并處、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等情形。

        2

        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4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序號

        行政強制事項

        設定法律依據

        適用條件

        不予行政強制法律依據

        配套監管措施

        1

        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生產經營單位主動停止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違法行為輕微,主動銷毀處置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主動關閉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2.《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采取輔導、約談等方式予以指導;

        2.責令立即改正(下達有關法律文書);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2

        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設備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執行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設備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風險。

        3

        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 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 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主動銷毀處置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主動關閉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

        4

        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查封、扣押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主動銷毀處置違法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及相關違法物品;主動關閉違法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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