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奉環查(扣)〔2024〕1號
鄧斌:
2023年12月12日,我局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收集、運輸、貯存鋰渣,將鋰渣存放于當事人鄧斌租用的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料倉庫里。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居民身份證復印件3份,證明鄧斌、熊典淦和趙珊的身份;
2. 2023年12月12日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證明現場勘查時的情況;
3.2023年12月12日現場照片證據2張,證明鋰渣存放的情況;
4.調查詢問筆錄5份,證明該案件的情況;
5.《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地址的情況;
6.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聶永翔和周海山的身份和資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存放在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兩倉庫的鋰渣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為30日(時間從2024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檢測或技術鑒定的時間。查封(扣押)設施、設備存放于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材料倉庫左邊第一間倉庫和右邊的小原材料倉庫,在此期間,你(單位)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轉運已查封的鋰渣。
如你(單位)對本決定書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奉新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