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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奉新縣人民政府印發了《奉新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政策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我省修訂出臺了新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同時省人社廳對被征地農民的參保辦法也做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為適應新變化,更好地引導和支持被征地農民保障權益,促進老有所養,2024年11月19日,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宜春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按照要求,我縣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政策依據
1.《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
2.《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贛府廳字〔2022〕56號)。
3.《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春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宜府辦發〔2024〕23號)。
三、主要內容
1.明確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意義:
明確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和意義。一是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二是按照“誰征地、誰負責”的原則,承擔政府繳費補貼。
2.明確保障對象和認定程序: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以村(組)為單位,經依法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被征地時(以縣自然資源局簽訂征地協議時間為準)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且在征地時年滿16周歲(含)以上具有本地戶籍的在冊農民。對被征地農民身份的認定以國務院、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規批準同意征地之日為界限。
認定程序為村、鄉、縣嚴格落實“三審三公示”。
3.明確了參保辦法和補貼標準:
(1)被征地農民可按規定自愿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由鄉鎮(場、管委會)經上報相關職能部門后統一組織被征地農民按規定到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政府繳費補貼最長不超過15年,每年補貼標準計算公式為:當年執行的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12%×12(個月)。
(2)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在身份認定后當年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具體規定如下:
一是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被征地農民,可按靈活就業人員相關規定參保繳費,并享受政府繳費補貼,但不得補繳以前年度費用;未按規定參保繳費的,相應扣減政府繳費補貼年限。
二是在各類用人單位就業且按規定參保繳費的被征地農民,就業期間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相應扣減補貼年限;離開用人單位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可繼續享受政府繳費補貼,但自身份認定當年起,享受補貼的累計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
(3)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繳費補貼年限統一按照15年計算。
(4)政府繳費補貼僅用于補貼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采取“個人繳費、政府直補”的方式,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先繳納8%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自由選擇繳費檔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4.明確了成員單位的職責:
縣人社局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經辦管理等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府繳費補貼資金籌集、工作經費預算安排和專項資金使用監管等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具體實施征收土地工作,承擔征地紅線劃定和勘測定界,土地調查和耕地面積確認等工作,會同公安、農業農村、人社等部門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認定人均耕地面積,監督集體所有的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使用等工作,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核查被征地農民戶籍信息,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等工作;
縣稅務局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和會統核算工作;
縣審計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四、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府繳費補貼按原辦法執行。2017年9月20日印發的《奉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奉新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奉府辦發〔2017〕27號)同時廢止。
解讀人:謝德盛,電話:0795-4508560
附件:
關聯稿件:
- 奉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奉新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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