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監測2025年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本級二季度抽檢,經檢驗我縣銷售的一個批次食品不合格。基本情況如下:
在2025年5月16日監督抽檢中,奉新縣**廣場銷售的精品小臺農芒果(抽樣編號:XBJ25360921395030462,檢驗報告編號:No. 25F0519144)經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明,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精品小臺農芒果的違法經營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鑒于涉案批次食用農產品的農藥殘留含量超標問題非流通環節造成,當事人不存在主觀故意,且其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提供了進貨查驗記錄的有關資料和憑證,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在收到不合格檢驗結果通知后立即發布了召回公告,主動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國市監稽發〔2025〕10號)關于“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 違法行為的免罰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并對其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1.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2.學習《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奉市監不罰〔2025〕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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