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監測2025年江西省本級二季度抽檢。經檢驗我縣銷售的一個批次食用農產品不合格。基本情況如下:
在2025年5月7日監督抽檢中奉新縣**超市銷售的小臺芒(抽樣單編號:XBJ25360921395030317,檢驗報告編號:No:25F0508116),經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噻蟲胺,戊唑醇項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明,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小臺芒的違法經營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當事人違法貨值金額少于500元,獲利少于200元,向本局提供了供貨商營業執照、相關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進貨臺賬記錄等進貨查驗記錄和憑證,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小臺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
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沒有主觀過錯,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且涉案批次小臺芒和小臺芒已無剩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不予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奉市監不罰〔2025〕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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