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監測2025年江西省本級二季度抽檢。經檢驗我縣經營的一個批次食用農產品不合格。基本情況如下:
于2025年5月7日依法對奉新縣**店抽查的雞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抽樣編號:SBJ25360921395030313)和《檢驗報告》(編號NO:25F0508136)經抽樣檢驗,恩若沙星、甲氧咔啶、磺胺類(總量)項目均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41種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明,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雞蛋違法經營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當事人購進涉案批次雞蛋未查驗產品合格證明,未登記進貨臺賬和未保存齊全進貨憑證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通知后立即發布了召回公告,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案發后能積極配合本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目前尚無人反映食用涉案批次雞蛋出現身體不適或不良反應,參照《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和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結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從輕行政處罰清單、減輕行政處罰清單和少用慎用行政強制措施清單(1.0版)》(贛市監規〔2022〕6號)中“對于具備三種及以上減輕情形適用最低減輕行政處罰時,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罰款限值金額的10%至40%之間確定罰款數額。”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相應幅度的減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減輕行政處罰如下:
1.對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予以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682元;3.罰款50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6682元,上繳國庫。《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奉市監處罰〔2025〕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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