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檢基本情況
監督抽檢監測2025年江西省本級二季度抽檢。經檢驗我縣使用的一個批次餐具不合格。基本情況如下:
在2025年4月18日監督抽檢中奉新縣**餐飲店(個體工商戶)已消毒的大碗,《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抽樣編號:DBJ25360900380331576)和《檢驗報告》(編號No:W202503252)經抽樣檢驗,大碗(復用餐具)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明,當事人奉新縣**餐飲店(個體工商戶)使用檢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的大碗(復用餐具)的違法經營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行為。
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考慮到當事人案發后能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當事人未曾有因本案同類型的違法行為受到過處罰的記錄,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行政處罰如下:1、對當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的行為予以警告《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奉市監當罰〔2025〕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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