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監測2025年宜春市奉新縣本級一季度抽檢。經檢驗我縣制售的一個批次肉制品不合格。基本情況如下:
在2025年3月11日監督抽檢中奉新縣**鹵味店制售的鹵鴨、鹵牛肉、烤鴨和鹵鴨(半成品)及制作鹵味鹵湯汁(抽樣編號:XBJ25360921395030230ZX、XBJ25360921395030231ZX、XBJ25360921395030235ZX、XBJ25360921395030240ZX、XBJ25360921395030241ZX)和《檢驗報告》(編號:No. 25F0312022;No. 25F0312023;No. 25F0312008;No. 25F0312036;No. 25F0312037),經抽樣檢驗,日落黃項目均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明,當事人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制售鹵鴨、鹵牛肉和烤鴨違法經營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行為違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應當依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當事人采購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原料、輔料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小食雜店采購食品、食品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應當依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當事人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制售鹵鴨、鹵牛肉和烤鴨,本應參照《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2024年本)》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一般行政處罰;但是考慮到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通知后立即發布了召回公告,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案發后能積極配合本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目前尚無人反映食用涉案批次鹵鴨、鹵牛肉和烤鴨出現身體不適或不良反應,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和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本著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案情,經綜合考量,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制售鹵鴨、鹵牛肉和烤鴨,違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行為,依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135元;2.罰款5000元。
對當事人采購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原料、輔料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依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予以警告。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合并處罰如下:
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135元;3.罰款50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6135元,上繳國庫。《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奉市監處罰〔2025〕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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