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監測2025年4月1日我局接到南昌海關技術中心對奉新縣**超市進行食品抽檢檢測報告。經檢驗奉新縣**超市銷售的嫩肉生粉(生產日期:2025年1月5日、購進日期:2025年3月2日)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3167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淀粉》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基本情況如下:
2025年4月1日我局接到南昌海關技術中心對奉新縣**超市銷售的嫩肉生粉(抽樣編號DBJ25360900380330293)抽樣檢驗報告,抽檢結果顯示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3167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淀粉》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明,當事人銷售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3167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淀粉》要求的嫩肉生粉違法經營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考慮到當事人案發后能積極配合本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其違法貨值金額較少,目前尚無人反映食用涉案批次嫩肉生粉造成身體不適或不良反應,適用《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六項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減輕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嫩肉生粉5包、2.沒收違法所得16元;3.罰款100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10016元,上繳國庫。《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奉市監處罰〔2025〕171號。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