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監測2025年江西省本級四季度抽檢。經檢驗我縣使用的一個批次碗(復用餐飲具)不合格。基本情況如下:
在2025年10月30日監督抽檢中奉新縣**飯店使用的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碗(復用餐飲具)(抽樣單編號:SBJ25360921395030693),檢驗報告(編號No:25F1030074)經抽樣檢驗,大腸桿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明,當事人使用大腸桿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的碗(復用餐飲具)的違法經營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使用大腸桿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的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當事人自責令改正屆滿之日起未改正時長3個月以上,本應參照《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2024年本)》第六編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應予以從重行政處罰;但是考慮到當事人積極配合本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目前尚無人反映使用涉案批次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碗(復用餐飲具)出現身體不適或不良反應,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6000元;上繳國庫?!缎姓幜P決定書》文號:奉市監處罰〔2025〕5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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