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檢基本情況
基本情況如下:2025年11月5日杭州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奉新縣**蔬菜店進行食品抽檢。經檢驗奉新縣**蔬菜店銷售的黃瓜(抽樣編號:XBJ25360921395030756ZX),經抽樣檢驗,檢測報告顯示:乙螨唑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明,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銷售的黃瓜其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違法經營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產品的行為。當事人在采購食品時查驗供應商資質,保留進貨單據和做好食品進貨臺賬記錄,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采購的黃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非主觀故意行為,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奉市監不罰〔2025〕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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