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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權力類型 |
設定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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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法律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3.《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7號)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未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對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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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三十七條: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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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和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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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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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森林防火重點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重點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燒荒、燒田埂草、燒草木灰、焚燒秸稈、吸煙、烤火、野炊、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員進行教育勸阻或者制止違法行為,并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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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463號公布,第709號修正)五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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