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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權種類別 |
設定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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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管理、應急處置、災情調查和災害評估、預報預警信息傳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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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必要的應急演練。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第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的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第三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民政部門開展氣象災害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農村偏遠地區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因地制宜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方式,及時向受影響的公眾傳播災害預警信息。 第三十五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氣象災害危險區域的當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及時動員并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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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負責氣象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氣象災害安全隱患排查 |
其他行政權力-行政監督檢查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加強農村地區氣象災害預防、監測、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 《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加強農村地區氣象災害預防、監測、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并定期排查氣象災害安全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二十條: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的劃定標準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定標準劃定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范圍,并納入城市規劃或者村莊和集鎮規劃。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并有權對破壞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一條:大氣本底站、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高空氣象觀測站、天氣雷達站、氣象衛星地面站、區域氣象觀測站等氣象臺站和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的探測環境,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十八條:氣象臺站站址應當保持長期穩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氣象臺站。 《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氣象探測設施和破壞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樹立全民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意識。 《江西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環境、裝備與設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環境規定范圍內,進行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有不利影響的活動;不得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裝備與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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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強氣象防災減災隊伍建設,組建專兼職氣象協理員、信息員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三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民政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兼職氣象災害防御協理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兼職信息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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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防災減災工作獎勵 |
行政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氣象科學技術研究、氣象科學知識普及,培養氣象人才,推廣先進的氣象科學技術,保護氣象科技成果,加強國際氣象合作與交流,發展氣象信息產業,提高氣象工作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艱苦地區和海島的氣象臺站的建設和運行。對在氣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九條: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第六條:對在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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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強防雷安全監督、管理、宣傳與雷災報告, 組織農村安裝防雷裝置 |
其他行政權力—行政監督檢查 |
《江西省雷電災害防御辦法》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御知識,提高公眾防御雷電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群眾性的雷電災害防御科普知識的宣傳。 第十九條:農村中小學校、農村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雷擊風險等級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安裝防雷裝置。 第二十一條: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迅速開展自救互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 當地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災,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將雷電災害情況上報上一級行政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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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組織嚴重氣象災害危險地區人員轉移、疏散 |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
《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氣象災害危險區域的當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學校、醫院等單位,應該及時動員并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