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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澡溪鄉行政權力清單(5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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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聯稿件:

        序號

        事項名稱

        權力類型

        設定依據

        備注

        1

        農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圍建設住宅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委托)

        行政許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規劃許可證件包括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應當明確建筑面積,房屋位置。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圍建設住宅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2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3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審批

        行政許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3.《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五十三條:轄有農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員會、國有墾殖場、國有林場、國有園藝場發包土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履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的職責。

        4

        對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處罰

        行政處罰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三十七條: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5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和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6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2.《江西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依法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行使查處農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為的行政執法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實農村建房管理力量,完善宅基地和農村建房審批監管制度,依法開展農村宅基地審批、建房審批管理和批后監管及服務,依法整治違法違規建房。

        7

        對森林防火重點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重點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燒荒、燒田埂草、燒草木灰、焚燒秸稈、吸煙、烤火、野炊、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員進行教育勸阻或者制止違法行為,并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8

        對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463號公布,第709號修正)五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9

        地質災害應急疏散

        行政強制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二十九條: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2.《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地質災害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及時動員和組織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撤離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應當強行組織避災疏散。地質災害險情未消除前,被轉移人員不得擅自返回,非搶險救災人員不得擅自進入。

        10

        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強制拆除

        行政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1

        為應對突發事件對單位和個人財產的征用

        行政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12

        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3.《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九條第一款: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新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地方政府派出機關,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四十條第三款: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新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制定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實施。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新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督促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三)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排除的,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四)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在責令立即排除的同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鄉鎮礦山企業安全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檢查、督促鄉鎮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二)制止無證開采、越界開采和其他危害礦山安全的違法行為;(三)督促鄉鎮礦山企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四)組織鄉鎮礦山企業制定和落實礦山事故隱患防范措施;(五)檢查、督促鄉鎮礦山企業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六)督促鄉鎮礦山企業定期檢查、維修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以及安全檢測儀器;(七)組織鄉鎮礦山企業的安全搶險救護,參加礦山事故的調查處理。

        5.《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負責本地區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6.《江西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新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制訂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新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采取下列處理措施:(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排除的,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二)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在責令立即排除的同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13

        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檢查

        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的監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致垮壩。第三十八條: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務院令第86號公布,第588號修正)第十五條: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在汛前對各類防洪設施組織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責成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防汛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對所管轄的防洪工程設施進行汛前檢查后,必須將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和處理措施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并按照該防汛指揮部的要求予以處理。第十七條第二款: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對所管轄的蓄滯洪區的通信、預報警報、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設施,以及緊急撤離和救生的準備工作進行汛前檢查,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務院令第552號)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抗旱責任制落實、抗旱預案編制、抗旱設施建設和維護、抗旱物資儲備等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處理。

        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河道堤防、水庫大壩等防洪工程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防洪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病險水庫、險閘、險堤等水工程進行除險加固,對重點水毀工程進行修復。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優先安排資金。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的監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致跨壩。                                                                                                                                                                                                 

        14

        消防安全檢查

        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一條: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5

        兵役登記

        行政確認

        《征兵工作條例》(1985年10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國務院、軍事委員會令第316號修訂)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并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16

        對已登記應征公民的走訪調查

        行政確認

        《征兵工作條例》(1985年10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國務院、軍事委員會令第316號修訂)第二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居民)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征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有關規定,根據縣、市征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認真進行政治審查,重點查清他們的現實表現。

        17

        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

        行政裁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2.《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發布,第49號修正)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h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第六條: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二)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一)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二)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三)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四)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五)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第九條: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第三十三條: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3.《江西省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暫行規定》第八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管轄;跨鄉(鎮)的,由縣人民政府管轄。

        18

        設置農村公益性墓地審核  

        其他行政權力-初審

        1.《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發布,第628號修正)第八條第三款: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2.《江西省殯葬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興建殯葬設施應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并按下列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一)設置農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19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初審

        其他行政權力-初審

        1.《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2.《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三、申領程序和管理辦法(二)逐級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材料報送縣級殘聯進行相關審核。審核合格材料轉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定,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依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審核。審定合格材料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縣級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20

        臨時救助審核

        其他行政權力-初審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公布,第709號修正)第四十七條: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第四十八條: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依法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21

        農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圍建設住宅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初審

        其他行政權力-初審

        《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村民易地新建或者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圍建設住宅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一)農村村民應當持土地使用證明、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等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報材料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應當明確建筑面積,房屋位置。

        22

        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審查

        其他行政權力-初審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2.《江西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嚴格控制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確需建設的,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依法辦理臨時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23

        對因自然災害受損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的審核

        其他行政權力-初審

        1.《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公布,第709號修正)第二十條: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審批。

        2.《江西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受災地區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因災損毀居民住房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逐級匯總上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第十七條第一款:因災損毀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居)民小組提名。經村(居)民委員會匯總并進行民主評議后,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7日,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員會在公示結束后,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核定??h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有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核定工作。

        24

        醫療救助待遇資格確認初審

        其他行政權力-初審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公布,第709號修正)第三十條規定: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直接辦理。

        25

        民間糾紛處理

        其他行政權力-行政調解

        《民間糾紛處理辦法》(司法部令第8號)第七條:當事人提請處理的民間糾紛,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受理??绲貐^的民間糾紛,由當事人雙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協商受理。第十七條:經過調解后,仍達不成協議的糾紛,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處理決定。

        26

        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

        其他行政權力-行政調解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第四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27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

        其他行政權力-行政調解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三條: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第七條: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部門等調解解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寫明調解請求、調解事由和協議結果,分別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調解機構或者組織的印章。第五十三條:轄有農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員會、國有墾殖場、國有林場、國有園藝場發包土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履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的職責。

        28

        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的調解處理

        其他行政權力-行政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29

        對侵害婦女及其家屬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享有權益的調解

        其他行政權力-行政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0

        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的監督管理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四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第三十九條: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條:對于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于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

        31

        對以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行為的調查處理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32

        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法違規的處理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33

        對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事項或公布事項不真實行為的處理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34

        對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責令退回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三十六條: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35

        對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理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查處;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應當配合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繼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36

        對地質災害險情的檢查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十五條第一款: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37

        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制止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五條第五款: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38

        對食品小攤販經營地點和攤位的分配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城鄉規劃,統籌考慮安全、市容、交通、環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確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攤販經營地點和時段,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外,根據食品小攤販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響安全、市容、交通、環保等情況下,在城市非主干道兩側臨時劃定一定路段、時段供食品小攤販經營。經營地點、攤位的分配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申請人數和實際可容納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予以安排,并向社會公布。

        39

        對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安全檢查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1.《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定期組織鄉鎮水利工程管理人員對水利工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確保水利工程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                                                                                   2.《江西省抗旱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工程管理權限,對所管轄的水工程進行定期安全檢查;水工程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所管轄水工程的維修和養護,保障工程的正常運行。

        40

        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第二款: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41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450號公布,第687號修訂)第三十七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向村民、居民宣傳動物疫病防治的相關知識,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和各項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工作。第三十八條: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鄰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控制、撲滅工作。  

        42

        組織開展飼養動物疫病強制免疫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八條第一、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并對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強制免疫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協助做好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43

        對轄區內發現的死亡畜禽開展收集、處理和溯源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在城市公共場所和鄉村發現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并溯源。

        44

        新生兒在醫療衛生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核查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9號)第十三條第二款:新生兒在醫療衛生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監護人應當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工作機構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工作機構應當予以核查,并向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通報有關信息。

        45

        當洪水威脅群眾安全時組織撤離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務院令第86號公布,第588號修正)第三十四條:在洪水威脅群眾安全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群眾撤離至安全地帶,并做好生活安排。

        46

        組織人員、調集物資支援滅火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47

        組織或者協助做好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善后處理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江西省消防條例》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和駐地單位開展群眾性消防活動,組織或者協助做好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48

        協助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2.《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公布,第687號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民政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3.《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六條第一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兼職氣象災害防御協理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兼職信息員。

        49

        動員、組織嚴重氣象災害危險區域人員轉移、疏散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氣象災害危險區域的當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及時動員并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

        50

        組織應征公民體格檢查

        其他行政權力-其他

        《征兵工作條例》(1985年10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國務院、軍事委員會令第316號修訂)第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應征公民按時到指定醫院或者體檢站進行體格檢查。送檢人數,由縣、市征兵辦公室根據上級賦予的征兵任務和當地應征公民的體質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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