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國際法治研究院院長 肖永平
為了規范締結條約工作程序,加強對締結條約事務的管理,《締結條約管理辦法》于10月16日正式公布,將自2023年1月1日施行。這是我國在黨的二十大勝利閉幕以后頒布的一部涉外領域立法,具有重要意義。
一、《締結條約管理辦法》的重要意義
為了滿足新時代我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戰略需求,《締結條約管理辦法》系統總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實施以來的工作經驗,對新階段我國大力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均有重要意義。《締結條約管理辦法》堅持科學立法、依法立法,對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參與締結條約的職能、權限、程序、責任作了嚴格規定,為相關部門在締結條約時依法行政提供了基本遵循;對國務院的審核義務、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審查責任、司法部的審查職責和向黨中央報告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為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多主體、全過程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創造了條件;對締結條約時征詢特別行政區意見的主體、條件、方式、事項、時限,以及條約擴展適用于特別行政區時的聲明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是堅持依法治港治澳、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重要舉措。
二、《締結條約管理辦法》的主要亮點
為了更好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明確相關程序、落實相關責任,《締結條約管理辦法》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締結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的權限、締約名義、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準或者加入條約,以及條約的登記、保存、公布及其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等問題作了明確詳細的規定。其主要亮點有三:
第一,建立清晰的締約權行使制度。《締結條約管理辦法》規定:外交部指導、督促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辦理締結條約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辦理締結條約的相關工作(第三條);司法部負責審查報請國務院審核并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或者加入,或者報請國務院核準、決定加入或者接受的條約,并提出法律意見(第二十四條)。它同時特別明確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國務院另有授權外,地方各級政府無權締結條約(第四條);條約內容涉及政治、外交、經濟、社會、安全等領域重大國家利益的,應當將條約草案及條約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報告黨中央(第八條)。這是加強黨中央對條約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防范國際法律風險的必要措施。
第二,規定明確的時限制度。《締結條約管理辦法》對啟動條約談判,簽署條約,出具全權證書,報請國務院審核,報國務院備案,送外交部登記、保存,通知外交部辦理制作、交存或者交換批準書、核準書,通知特別行政區政府等行為均規定了明確的時限要求。例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義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談判條約的,應在啟動談判前不少于20個工作日報請國務院決定(第九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義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簽署條約的,應在簽署前不少于10個工作日報請國務院決定(第十二條)等。
第三,規定征詢特別行政區政府意見制度。關于征詢特別行政區政府意見的條約類型與主體,《締結條約管理辦法》規定:(1)涉及外交、國防事務的條約,或者根據條約性質、規定應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部領土的條約,應通過外交部通知特別行政區政府條約將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第二十七條);(2)其他多邊條約,應通過外交部分別征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意見,如果多邊條約締約方不限于主權國家,且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單獨簽訂的,可以不征詢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3)締結雙邊條約,需要征詢特別行政區政府意見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和國務院港澳事務機構參照本條第一款辦理(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解讀來源:司法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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