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個不得,你必須要記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的“26個不得”是什么?看完這組漫畫大家一定會記得又快又準!
領導干部“六個不得”

1.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統計法》第6條
2.不得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條例》第4條

3.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統計法》第6條
4.不得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條例》第4條

5.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統計法》第6條
6.不得非法干預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條例》第4條
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七個不得”

7.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統計法》第29條
8.不得組織實施能夠通過行政記錄取得的統計資料的調查。——《條例》第2條

9.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統計法》第29條
10.不得組織實施營利性統計調查。——《條例》第5條

11.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統計法》第29條
12.不得組織實施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能夠滿足統計需要的全面調查。——《條例》第2條
13.不得制定實施、審批備案主要內容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內容重復、矛盾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條例》第6條
統計調查對象“兩個不得”
《統計法》第7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

14.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統計法》第7條

15.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統計法》第7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十一個不得”

16.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統計法》第10條
17.不得將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用于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的。——《條例》第30條

18.不得對外提供、泄露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統計法》第25條
19.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統計資料。——《條例》第28條

20.不得將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資料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統計法》第25條
21.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統計資料謀取不正當利益。——《條例》第28條
22.不得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條例》第37條

23.不得在政府統計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統計法》第36條
24.不得將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條例》第30條

25.不得拒絕、阻礙對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條例》第37條
26.不得拒絕、阻礙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條例》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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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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