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范,與2018年《條例》相比,新增16條,修改76條,進一步扎緊織密制度籠子,為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供了重要遵循。

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條例》的第三次修訂,彰顯了黨推進自我革命的堅定決心和堅強意志,釋放了全面從嚴治黨越來越嚴的強烈信號。新時代新征程,我們要充分了解
《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及其鮮明特征,深刻認識新修訂的《條例》對于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要意義,進而抓好新修訂的《條例》的貫徹執行,以嚴明的紀律推進黨的自我革命。
《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及其鮮明特征
此次新修訂的《條例》共有158條,與2018年修訂的《條例》相比,新增16條,修改76條。本次修訂主要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彰顯政治性,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三是堅持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紀律規范,防止利益沖突,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由此可見,新修訂的《條例》顯現出政治統領性更顯著、問題導向性更突出、可操作性更精準的鮮明特征。
(一)彰顯政治性,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
《條例》在黨的二十大后的再次修訂,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將黨章的要求具體化為紀律規定的應有之義和實際行動,是實現和其他黨內法規、國家法律相銜接的生動體現。從《條例》修訂的內容來看,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政治站位高。
首先,《條例》將總則第二條中的“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修改為“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并以此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決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以確保政治方向不偏、政治立場不移、政治信仰不變。一是圍繞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重要論述及黨的二十大報告要求,緊緊把握黨的紀律建設的政治屬性和時代特征進行修訂。比如,總則第二條增寫“堅持自我革命”,“推動解決大黨獨有難題、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紀律保障”等內容;總則第三條增寫“堅守初心使命”,“始終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實踐行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等內容。二是著重補充與完善政治紀律相關內容,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比如,第五十五條增寫對“搞投機鉆營,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充當政治騙子”等行為的處分規定;第五十六條增寫對“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再比如,將原本屬于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調整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這一條由違反群眾紀律行為調整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并主張“從重或者加重處分”。以上種種新修訂的內容,使《條例》中政治紀律方面的內容得到充實,有利于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動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始終自覺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全黨令行禁止。
其次,堅持尊崇和維護黨章,維護黨章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提高政治覺悟、提純政治品質、錘煉政治能力是尊崇黨章的具體體現。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章是全黨必須遵循的總章程,也是總規矩。”本次《條例》修訂,堅持從黨章總源頭出發,將黨章的要求具體化為紀律規定。比如,為落實黨章關于“充分發揮人才作為第一資源的作用”的要求,第八十六條完善對“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的處分規定。再比如,第九十四條增寫“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的內容,以落實黨章規定;第一百二十六條增寫對“慢作為、假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處分規定,以始終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這一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此外,第八十條增寫對“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處分規定,強化黨組織紀律審查和黨員的組織意識??偠灾敬巍稐l例》修訂以黨章為依據,將黨章的規定要求細化具體化,突出了講政治、守規矩的鮮明特征。
(二)堅持問題導向,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面臨的重大現實問題、全局性戰略問題、人民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為解決問題提供新理念、新思路、新辦法?!北敬巍稐l例》修訂直面問題,進一步細化行為邊界,進一步完善處分規定。我們要用好《條例》標尺,扎牢紀律“籬笆”。
針對監督執紀發現的問題,《條例》除了增寫對“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等行為的處分規定以外,還在第九十一條充實了對“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的處分規定。另外,《條例》加大了對有關干預和插手行為的規制力度,在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作出處分規定。
針對黨員在履職盡責、規范用權方面容易出現的問題,《條例》完善了工作紀律,分別就機構編制工作、信訪工作、問責工作以及統計工作增寫了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九條,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濫用問責以及統計造假等行為作出具體的處分規定。比如,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要受到相應處分;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進行統計造假”或“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要受到相應處分。
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是阻礙我們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的“大敵”,是黨內的一個頑瘴痼疾。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非一日之功,唯有久久為功、深挖根源,方能祛病除根。為此,《條例》充實了對重“痕”不重“績”、留“跡”不留“心”、搞花架子、盲目鋪攤子等問題的處分規定。比如,第一百三十二條增寫了對“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保霸诙讲闄z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另外,《條例》在第一百三十條增寫對“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的處分規定,在第一百三十一條增寫對“工作中不敢斗爭、不愿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的處分規定。本次《條例》修訂劍指突出問題,堅持靶向施治,充實違紀情形,細化處分規定,旨在讓鐵紀“長牙”、發威,讓黨員領導干部重視、警醒、知止,使鐵的紀律真正轉化為黨員干部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
(三)堅持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紀律規范,防止利益沖突,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本次《條例》修訂實現了制度的與時俱進,不斷充實和完善了紀律規范,尤其在如何防止利益沖突、嚴守廉潔紀律等方面作出新規定。比如,第一百零六條對“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等行為作出明確的處分規定。與此同時,《條例》明確了對“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的處分規定,完善了對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等行為的處分規定。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與時俱進不要當口號喊,要真正落實到思想和行動上,不能做‘不知有漢,無論魏晉’的桃花源中人!”與時俱進,就是黨的全部理論和工作要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于創造性。針對違紀違法的隱形變異、翻新升級,與時俱進地完善紀律規范,規范和制約權力運行,是在回應時代之需。這使得不管是披上“馬甲”,還是轉入“地下”,抑或進入“線上”的新型或隱性違紀違法行為,都被列入處分之中,無處遁形。
新修訂的《條例》對于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總結全面從嚴管黨治黨經驗,對《條例》先后進行了三次修訂。新修訂的《條例》有利于發揮紀律建設的標本兼治作用,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一)為新時代新征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堅強紀律保障
紀律是管黨治黨的“戒尺”。加強紀律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黨的二十大報告對“堅持以嚴的基調強化正風肅紀”作出戰略部署,強調要“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新修訂的《條例》堅決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嚴明了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在縱深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到,管黨治黨仍面臨一些問題: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問題不容忽視;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依然存在;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統計造假問題時有發生;等等。此次修訂的《條例》把一系列黨中央重視、群眾關心、危害嚴重的問題列進了“負面清單”,進一步明確了嚴的具體要求與標準。《條例》通過突出黨的初心、宗旨、理想等,為廣大黨員、干部樹立不斷追求的“高線”;通過明確規定“不能為”的行為,為廣大黨員、干部設置不可觸碰的“底線”,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準繩。
習近平總書記圍繞解決大黨獨有難題、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強調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把紀律建設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堅持黨性黨風黨紀一起抓。這是我們黨對新時代新征程全面從嚴治黨規律的深刻把握,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稐l例》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重要論述轉化為紀律要求,用貫穿黨的創新理論的立場觀點方法引領紀律建設工作,是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大成果,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與時俱進,為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提供了堅強紀律保障。
(二)貫通執紀和執法,使全面從嚴治黨的思路舉措更加科學、更加嚴密、更加有效
紀律和法律本質目標是一致的,黨規黨紀是國法的先導?!稐l例》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貫通規紀法,銜接紀法罪,推動綜合運用黨規黨紀、國家法律規定的各種懲戒措施,做到精準執紀、紀法協同。一是完善紀法銜接條款,明確規定對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等行為的黨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對有涉黃涉毒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黨員,應當開除黨籍。二是促進黨紀政務處分相匹配,明確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要求對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三是借鑒國家法律有關規定,完善從輕減輕處分情形、黨紀處分影響期計算規則、經濟損失計算規則等內容,推動形成黨內法規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使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真正得到落實?!稐l例》有效地貫通執紀和執法,時代性、針對性更強,使全面從嚴治黨的思路舉措更加科學、更加嚴密、更加有效。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整理、參考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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