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印發《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指導各地做好《管理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方便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等知曉并掌握《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現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一是落實上級政策文件的要求。2024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8部門印發《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西省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實施方案》等多部文件,2017年印發的江西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的有些規定已不能適應發展形勢的要求,需要進行調整。二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需要。為進一步優化招投標流程,強化監管效能,防范廉政風險,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啟動本次修訂工作。
二、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公布,2019年修訂);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
4.《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計委令第12號,2013年修訂);
5.《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令第30號,2013年修訂);
6.《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0號);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2019年修訂);
8.《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
9.《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6號);
10.《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18年修正);
11.《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發〔2024〕31號)。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五十五條,分為總則、招標、投標、評標、監督管理和附則共六個章。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分類使用條件。一是對通用技術項目,設置評標辦法分為:合理低價法、合理低價+資信法和綜合評估法三種評標辦法,招標人根據最高投標限價,結合實際需求選擇適用的評標辦法。二是對于技術性能存在特殊要求,或者邀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可以選擇使用綜合評估法,確保評標方法與項目特點相匹配。
(二)壓實招標人責任。嚴格落實招標人負責制,規范招標公告發布流程,確保信息公開透明。加強招標文件編制管理,嚴禁設置違法排斥性條款,保證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在資格審查環節,細化投標人資格條件設置標準,對資質要求、業績認定、獎項設置作出統一規定。推行項目負責人答辯機制,創新實施評定分離,進一步提高招標工作質量與效率。
(三)規范投標人行為。明確投標人主體資格條件,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在“江西住建云”登記,確保市場主體信息真實有效。全面實行計價軟件實名制管理,規定報價文件需落實簽章。要求投標人如實填報資信得分,否則不進入下步評審;嚴格管控關鍵崗位人員不得變更,明確中標后7日內無法從在建項目撤出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切實保障項目建設力量配備到位。
(四)強化開標評標全流程管理。嚴格規范開標環節,明確開標的時間、地點及程序,大力推行不見面開標模式,實現開標全過程自動留痕存檔;要求招標人須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針對技術復雜項目可直接確定評標專家。同時,加強投標人行為管控,對未按時解密投標文件,或者電子投標文件存在6類情形的,不進入下一步評審。明確評標委員會嚴格按照規定推薦中標候選人或中標備選人,切實保障評標結果的公正性與合法性。
(五)嚴肅懲治違法違規行為。聚焦招投標全流程監管,對招標人違規編制招標文件,一經查實即刻責令整改,對拒不整改的,采取暫停招標并發風險警示函。嚴規規范投標人行為,要求其積極配合違法違規調查,拒不配合者采取相應懲戒措施。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深度挖掘投標評標數據,精準識別并查處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嚴懲投標人違法犯罪行為,涉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涉及公職人員違紀問題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對違法違紀違規行進行嚴肅查處和相應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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